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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林秋燕即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選任林秋燕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檢具相關書件,聲請法院准許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帳冊保管清冊、聲明書、身分證明文件、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為證。惟查,聲請人清算完結事件,因聲請人尚有積欠稅捐不明,本院不准予備查。嗣聲請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前開不准予備查之處分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其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聲請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非抗字第163號清算完結事件審理,嗣聲請人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撤回抗告結案,此有網路查詢之本院106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足見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並未完結,難認已達聲請簿冊文件保存人之程度,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簿冊文件之保存人,自不宜遽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1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