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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37號聲 請 人 陳献章會計師相 對 人 澄柏國際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澄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人聲請辭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献章會計師派任相對人澄柏國際礦業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5年度司字第42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曾二次事先發函通知相對人將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同年12月27日訪視檢查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惟相對人第一次以負責人不在國內未便接受檢查為由展延,第二次經聲請人親赴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僅見大門深鎖,經詢大樓管理員後,始得知該址為朱姓房東出租多家公司作為公司營業登記及收受文書之用,並無相對人公司員工在該址上班。聲請人已投入相當時間執行職務,迄未收到任何報酬,且本件檢查人報酬恐無著落,爰聲請辭任檢查人。

三、經查,本院於105年8月10日以105年度司字第42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聲請人分別於105年9月12日、同年12月3日通知相對人提出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會計帳簿憑證、銀行往來對帳單暨銀行存摺、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401表)及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明細、設立登記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等帳證書表,卻未獲相對人配合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通知函文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字第42號卷宗查核無訛,應堪信實。是本件相對人確有消極不配合提供檢查人帳證書表等文件資料,致聲請人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之情事,則聲請人具狀表明不願繼續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洵屬有正當理由。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聲請人既表明辭任之意,亦已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案由:辭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