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克特頓相 對 人 加拿大商伊仕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克特頓為相對人加拿大商伊仕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加拿大商伊仕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克特頓為相對人加拿大商伊仕敦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之清算程序業已完結,並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克特頓為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爰聲請法院指定克特頓為相對人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105 年7 月13日董事會議事錄及克特頓出具之願任同意書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7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10
5 年度司司字第167 號清算完結事件等案卷核閱無誤。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爰指定克特頓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