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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司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林寬茂代 理 人 張嘉麟律師複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航釱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航釱科技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應徵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聲請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清算
裁判日期: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