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6號聲 請 人 賴雅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孫寶榮、趙玉鳳、孫樹虹(均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五樓)為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郁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郁田公司)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有利害關係,因郁田公司法定代理人孫樹田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死亡,後續相關文件無法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1 項準用第208 條之1 及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108 條第4 項準用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又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另有明文。
三、經查:
(一)郁田公司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即唯一董事原為孫樹田,但孫樹田於106 年7 月27日發現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出郁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孫樹田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基此,郁田公司實際上無法定代理人及董事存在,其實際上股東則應為孫樹田之繼承人。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所指假處分事件相關卷宗(本院
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599 號、106 年度裁全字第111 號),可知本件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固然在求得執行命令及假處分裁定之送達。惟公司債務未處理,妨害公司業務之進行,債權人自有依法聲請選任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審查意見及表決結果參照)。
(三)依孫樹田戶籍謄本所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孫樹田全戶戶籍資料,未見孫樹田曾有配偶或子女之紀錄,同戶現住人口僅有孫寶榮、趙玉鳳、孫樹虹三人。孫寶榮、趙玉鳳分別為孫樹田之父母即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教育程度皆註記為高中畢業,但年歲均已逾七旬。孫樹虹為孫樹田之胞妹即應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是67年次,教育程度註記為大學肄業。慮及郁田公司登記資本總額僅新臺幣50萬元,又是一人公司,實際資產不明,未必有資力足以支付臨時管理人報酬,選任律師或會計師可能資不抵費。孫寶榮、趙玉鳳本須處理繼承孫樹田之事務,包含孫樹田所遺郁田公司之股權,衡情可由孫樹虹協助之,本院爰選任孫寶榮、趙玉鳳、孫樹虹三人共同為郁田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 條第4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