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8號抗 告 人 林美琪
盧明宏林美鈴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並改派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9日本院106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