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65號聲 請 人 林志明代 理 人 林鑫男相 對 人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604H726)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資及資遣費共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給付聲請人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94名勞工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9 月22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於
106 年9 月25日給付勞工薪資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空廚公司)間,前因積欠工資及資遣費之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6 年9 月22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等94人請求事項,雙方同意依勞方請求金額和解(資方給付個人金額詳如勞方請求金額明細表),資方同意於106 年9 月25日給付勞方上開金額」,而依勞工名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編號27所載,相對人台中空廚公司係積欠聲請人工資及資遣費共31,948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9 月27日中市勞資字第1060058791號函、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604H726)、上開勞工名冊及請求金額明細表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台中空廚公司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台中空廚公司未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人另聲請就相對人江淑芬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部分,因本件勞資爭議調解之當事人為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空廚公司,相對人江淑芬僅係台中空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並未以個人身分參加該勞資爭議調解,此有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憑,故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空廚公司間之調解成立內容,其效力當不及於相對人江淑芬個人。準此,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