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32號聲 請 人 蔡慶環代 理 人 鄭旻貞相 對 人 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淑芬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代理人鄭敏貞」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鄭旻貞」;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臺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