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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勞執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9號聲 請 人 林淑惠相 對 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民國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果所載「有關勞方請求事項,資方同意以給付退休金新臺幣178 萬3500元和解,資方於106 年7 月26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退休金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未履行調解內容,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調解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6 年7 月14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為:有關勞方請求事項,資方同意以給付退休金新臺幣178 萬3500元和解,資方於106 年7 月26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6 年7 月14日案號1887H569號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取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案全卷查閱無誤,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給付義務。是聲請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相對人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1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