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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勞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7號原 告 劉蘇訴訟代理人 吳真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釩泰研究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積欠工資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70萬7,689 元、資遣費15萬7,071 元、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損害賠償15萬1,440 元,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4 萬0,

345 元至原告個人專戶,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5 萬6,54

5 元,並自行繳納裁判費5,747 元。嗣於審理中追加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部分,更正為75萬9,547 元,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10 萬8,403 元,應徵裁判費1 萬1,989 元。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而原告追加後請求給付金額共計110 萬8,40 3元,其中屬於工資部分為伙食津貼、延長工時加班費、例假(休息日)未休工資、國定休假未休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合計75萬9,547 元,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

0 元,依上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其數額為4,130 元(計算式:8,260 ×1/2=4,1300);另非工資部分為資遣費、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損害賠償,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合計34萬8,856 元,則不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追加請求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989 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4,130 元及原告前已先行繳納5,747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112 元(計算式:11,989-4,130-5,747=2,112)。

三、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2,112 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案由:給付積欠工資等
裁判日期:2018-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