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 告 林宏蒝被 告 謝溪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雖主張受有職業災害,然係對所稱交通事故之加害人即被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則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