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 舜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送達代收人 廖君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汝新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1,62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