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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家繼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談○○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9 年11月30日所為回復特留分等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241,

608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理 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1,608 元。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然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前開說明,裁定限期命上訴人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