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 告 陳昱翰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田、陳麗華、陳麗香、陳國良、陳素眞、王瑋璋、吳憲宗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起訴所得之客觀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2445.74平方公尺×該土地106 年公告現值2,000 元/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8 =3,111,435 元),此屬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