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87號聲 請 人 方琇禪相 對 人 徐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
104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4 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第6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104 號民事案卷查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