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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家暫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陳月枝相 對 人 蔡德榮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105年度家暫字第148號暫時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聲請暫時處分,經本院105年度家暫字第148號裁定准予暫時處分假扣押相對人財產,現因相對人已清償債務,暫時處分之原因消滅,爰依法聲請撤銷暫時處分等情,有其聲請狀在卷可參。

是上開暫時處分已無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上開規定撤銷本院105年度家暫字第148號暫時處分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撤銷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