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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家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5號抗 告 人 甘麥修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薛凱仁諮商心理師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裁判日期:201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