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118號聲 請 人 彭凱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筑間撤銷停止親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