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67號聲 請 人 賴靜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愉靖間撤銷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6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