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2號聲 請 人 黃仲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少鶴間請求變更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裁判案由:變更扶養費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