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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家親聲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22號聲 請 人 黃仲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少鶴間請求變更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變更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