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80號抗 告 人 陳佩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子敬間請求變更扶養費給付方式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80號抗 告 人 陳佩晶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子敬間請求變更扶養費給付方式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