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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47號原 告 陳皓鑫代 理 人 劉琦富律師被 告 林沛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並請被告本人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日期:2017-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