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冠秀
陳月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銘杰(即陳劉阿甜之承受訴訟人)
陳玟材(即陳劉阿甜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回復特留分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參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捌仟伍佰玖拾伍元,茲依同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
4 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