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07號原 告 賀姿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家茜等三人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