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09號原 告 賀姿華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恆華等四人間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324元(3,000+28,324=31,324)。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