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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2號原 告 李采諭被 告 葉少儀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裁判案由:家庭糾紛
裁判日期: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