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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家陸許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周雪美代 理 人 周桂月相 對 人 柯金吉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 條、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大陸地區人民,相對人為臺灣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91年7 月10日在大陸地區結婚,嗣於99年12月

7 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2010)蕉民初字第1707號民事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已於00年00月00日生效,爰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確定判決,並提出戶籍謄本、結婚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上開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等為證。惟依上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相對人設籍地址為雲林縣○○鄉○○街○○號5 樓之2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上開民事確定判決,應由相對人設籍地址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裁判日期: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