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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小上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27號上 訴 人 藍天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俐文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羅光雄間請求給付旅遊團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本院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332號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到院補正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上蓋用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是上訴人之上訴,自為不合法。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到院補正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裁判案由:給付旅遊團費
裁判日期:20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