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建字第148號原 告 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蔡志忠律師被 告 臺中市龍井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吳政鴻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元或等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存單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3條所明定。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
176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公司原以張雅惠為法定代理人,惟在訴訟繫屬中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張敏雄,並於民國(下同)108 年8 月27日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40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於103年2月5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被告發包之「龍井國中老舊校舍拆除暨校舍新建工程案」(下稱系爭工程),並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代為辦理督導系爭工程相關事宜、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任監造單位(下稱監造單位),原告於10 3年3月7日申報開工,依雙方工程採購契約主文第3條第(一)項約定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9,790,000元,另第7條第(一)項約定,工期為開工之日起450日曆天。履約期間被告辦理後續擴充及契約變更,契約總價調整為83,312,482元,被告並因辦理後續擴充、變更設計分別展延工期60天及56天,核定工期計566日曆天,並因颱風影響免計工期3天,系爭工程於工程進行中因被告要求分階段施工驗收,乃於105年1月20日完成部分驗收(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工程),後續工程剩餘舊校舍拆除及景觀工程(第二階段景觀工程),則核定免計工期4天,預定完工日期展延至105年3月16日,原告於105年4月7日竣工。惟系爭工程第一階段工程經後續擴充、變更設計,結算實作數量仍有多項工程項目超出變更契約數量5%,並有被告指示施作而未列入新增項目工項,原告雖依實際施作數量提送結算書,惟監造單位以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不符為由退回結算書,多次交涉未果,為免因結算數量爭議致影響結算付款程序,原告不得已乃就無爭議之部分先行提送結算書,並保留爭議事項。且第一階段工程進行中因等待被告變更設計,自104年7月23日至104年9月24日停工,合計停工62天;嗣第一階段主體工程完工後,為配合被告部分驗收及搬校舍需求,而自104年10月14日起停工,104年10月14日至105年1月28日止合計停工106天,共168日,上開停工期間均屬可歸責被告因素,其自應負擔停工期間增加支出之費用。
二、系爭工程就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部分,請求被告應給付5,729,267元,即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5,640,849元,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88,418元:
(一)建築工程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5,640,849元:
1、原告以工程結算明細表-超出合約數量部分之表格,作為建築工程部分之證據方法,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5,640,849元,而鑑定報告就此項請求係認被告應給付金額2,997,403元,且被告僅就建築工程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部分,除就「(10)壹.一.3.14.平頂1:3水泥砂漿粉光刷防霉漆(一底二度)」項目爭執外,其餘部分皆未爭執,足徵被告就此項請求其中之應給付原告2,970,586元乙節並不爭執。
2、另就鑑定報告結論認不應給付原告之部分,原告表示意見如下:
(1)「(3)壹.一.1.5.鋼管鷹架安全中欄杆」及「(4)壹.
一.1.6鷹架施工樓梯」屬假設工程,應於招標時評估在內,故建議不另行計價。然鑑定報告僅以其為假設工程為由,即建議不另行計價,但實際上未判斷此二項目之實作數量,鑑定報告容有速斷。原告就前述工作項目之實作數量既然超出契約原定數量5%,自得依約請求增加契約價金,「(3)壹.一.1.5.鋼管鷹架安全中欄杆」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713m,金額548,448元(計算式:96元x5713m=548,4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4)壹.一. 1.6鷹架施工樓梯」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21座,金額16,086元(計算式:766元*21座=16,086元),合計564,534元。
(2)鑑定報告以「(6)壹.一.2.9. 140kgf/cm2預拌混凝土含澆置」已編入「壹.一.2.15輕質混凝土含澆置」,故建議不需計價(參鑑定報告第7頁第2列到第3列及第574頁)。惟查,「(6)壹.一.2.9.140kgf/cm2預拌混凝土含澆置」及「壹.一.2.15輕質混凝土含澆置」屬不同工作項目,鑑定報告未附理由認定前者已編入後者,容有疑義。故仍應採信原告請求之243,411元(計算式:1,407元x173m3=243,411元)。
(3)鑑定報告漏未就「壹. 一.2.3. 回填夯實(實方)」為應否給付之判斷,容屬疏漏。則原告所提出之實際施作數量4,785.55m3(參原證25-1及原證25-4)及請求增加契約價金38,736元(計算式:48元*807m3=38,736元)較屬可採。
(4)鑑定報告就「(7)壹.一.2.10. 280kgf/cm2預拌混凝土含澆置」並未檢附計算式,逕行認定實作數量為4191.66m3,容有疑義,且參鑑定報告均未附詳細計算式說明該實作數量之依據為何。此應以原告請求之實作數量4,879m3較為可採,故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之452,913元(計算式:1,646元x275.16m3 =452,913元)外,被告應再給付1,112,433元(計算式:(1,646元x951m3)-452,913=1,112,433元)。
(5)鑑定報告就「(2)壹.一.1.4鋼管鷹架及防護網」、「
(12)壹.一.3.19抿石子工程」及「(13)壹.一. 3.24陽台防水工程」認定之實作數量均較原告主張為低。惟鑑定報告係以契約圖說計算實作數量,然此等算法未考量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故應以原告就以上三個項目所主張之實作數量較為可採。原告得依約請求「(2)壹.一.1.4鋼管鷹架及防護網」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1,851m2,金額212,865元(計算式:115元x1,851 m2=212,865元)、「(12)壹.一. 3.19抿石子工程」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1,587m2,金額1,215,642元(計算式:766元x1,587m2=1,215,642元)及「
(13)壹.一.3.24陽台防水工程」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84 m2,金額22,512元(計算式:268元x84m2=22,512元),亦即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之570,815元(41,280+517,395+12, 140=570,815),被告應再給付880,204元(計算式:212,865+1,215,642+22,512-570,815=880,204元)。原告僅就上述項目之數量差異表示意見,鑒於差異金額較少,不再爭執。
(6)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就建築工程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之部分,應給付原告5,640,849元。惟如採信鑑定報告,則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2,997,403元之外,尚應再給付原告2,839,318元(計算式:548,448元+16,086元+243,411元+38,736元+1,112,433元+880,204元=2,839,318元),共計5,836,721元。
3、原告主張就水電工程部份:鑑定報告認定水電工程實作數量較原告主張之數量為低,建議給付48,776元,然未考量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仍應以原告就此部分各項目所主張之實作數量較為可採,水電工程部分被告仍應給付原告88,418元。
三、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被告應給付1,453,764元,即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345,431元,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1,108,333元:
(一)建築工程新增之工作項目,均係原告施工時依被告口頭指示所追加,於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時,機電工程亦有主設備增加而附屬設備卻未相應增加之情形。
(二)建築工程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345,431元:
1、鑑定報告以「(1)壹.一.8.1支撐排架」、「(2)壹.一.8.2鐵皮斜籬」、「(3)壹.一.8.3防墜網」、「(4)
壹.一.8.4延伸架」及「(5)壹.一.8.5帆布防塵網」屬假設工程,應於招標時評估在內,建議不另行計價。上述工作項目之性質固屬假設工程,然非屬契約簽定時之工作範圍,反而是在施工期間,被告始以口頭要求原告額外施作,屬新增工項,故非原告於招標時可得預見,鑑定報告未查明此節,顯有違誤。此際仍應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壹.一.8.1支撐排架」項目新增數量186.5m3,金額24,245元(計算式:130元x186.5m3 = 24,245元)、「(2)壹.一.8.2鐵皮斜籬」項目新增數量17m,金額11,050元(計算式:650元x17m =11,050元)、「(3)壹.一.8.3防墜網」項目新增數量593.6m,金額59,360元(計算式:100元x593.6m =59, 360元)、「(4)壹.一.8.4延伸架」項目新增數量47支,金額16,450元(計算式:
350元x47支=16,450元)以及「(5)壹.一.8.5帆布防塵網」項目新增數量266. 8m2,金額20,010元(計算式:75元x266.8m 2=20,010元),共計131,115元。其餘鑑定報告認定較原告請求數額減少之69,905元部分,基於訴訟經濟,不再爭執。
2、被告就建築工程之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部分,應給付原告345,431元。惟如採信鑑定報告,則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144,411元之外,扣除不再爭執之69,905元,尚應給付原告131,115元,共計275,526元。
(三)原告主張就水電工程部分,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108,333元:
1、鑑定報告就水電工程之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部分,建議被告應給付金額為1,063,514元,與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1,108,333元間差距44,819元,鑒於爭議項次繁多,且各項請求金額較少,原告基於訴訟經濟,不再針對此部份之差額44,819元為爭執。故被告就水電工程之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部分,應給付原告1,108,333元。縱使採信鑑定報告,被告至少仍應給付原告1,063,514元。
2、被告抗辯原告已知本工程之計價方式,因此不得於結算完畢後,請求漏列費用云云。惟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6號判決意旨,原告於結算後,仍得請求被告給付新增工作項目之工程款。
(四)綜上所述,就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453,764元,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345,431元,水電工程部份應給付1,108,333元。縱然採信鑑定報告認定之應給付金額,被告至少應給付1,339,040元,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275,526元,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1,063,514元。
四、停工日數168日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被告應給付停工期間增加支出費用1,433,966元或可請求之數額至少有744,707元:
(一)被告固爭執就停工乙節,原告有可歸責事由云云,然此業經鑑定報告陳明,停工係均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且停工實際額外負擔之增加支出項目及費用數額無法判定等語。若進一步細究鑑定報告說法,鑑定機關似認為伊無法判定原告停工期間所支出費用之項目及數額云云,倘原告再聲請補充鑑定,恐使本訴訟期間拖延,增加利息及無謂成本,故請求參酌原告提出之計算表及實支單據計算停工期間之必要費用1,433,966元。
(三)依「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及「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等範本約定於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所致展延工期時,廠商得以原契約價金之2.5%,除以原工期日數所得金額乘以展延日數計算,向機關請求展延期間所支出之費用。若以前開方法計算,原告至少亦得請求被告給付744,707元(計算式:79,790,000×2.5%÷450×168 = 744,707)。
五、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8,622,99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現金或等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抗辯:
一、原告主張本件工程就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部分,請求被告應再給付5,729,267元,即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5,640,849元,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88,418元,為無理由:
(一)原告主張依變更設計圖說施作,經結算實作數量有多項工程項目超出變更契約數量5%,增加金額5,729,267元云云,惟該文件內容係原告所片面製作,未經監造單位及招標機關審核確認,是否正確,尚有可議,不足採信。
(二)鑑定報告就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部分,分別就土建、水電部分建議應給付之金額,惟查:
1、土建超出原結算數量部分:其中第(10)項:壹.一.3.14平頂1:3水泥砂漿粉光刷防霉漆(一底二度)1,382m2部分,並未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本工項計算加減數量符合契約之約定,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2、水電超出原結算數量部分:
(1)其中第(2)項:壹.二.1.37.7 PVC導線管(20)P*2.0mm9M部分、第(3)項:壹二.1.37.8 PVC導線管(16)P*2.0mm397M部分,此2項配管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此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2)其中第(4)項:壹.二.1.38.14 PVC電線600V,14mm2249 M部分、第(5)項:壹.二.1.38.15 PVC電線600V,8.0mm2627M部分,此2項配線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3)其中第(6)項:壹.二.1.40.1鋁製密閉式線槽附蓋板(1.6m/m)(30W*10Dcm)表面陽極處理14M部分,並未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本工項計算加減數量符合原契約之約定,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之數量,不足採信。
(4)其中第(7)項:壹.二.2.1.1.1 PVC(E)管3/4"x2.0 mm428M部分,此項配線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5)其中第(8)項:壹.二.2.1.2.1數位電話電纜0.5mm-4P -PE- PVC 455M部分,此項配線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6)其中第(10)項:壹.二.2.2.1.1 PVC(E)管3/4"x2.0mm26M部分,此項配管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7)其中第(11)項:壹.二.2.2.2.2同軸電纜5C2V 168M部分,此項配線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此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8)其中第(12)項:壹.二.2.3.1.1 PVC(E)管3/4"x2.0mm151M部分,此項配管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9)其中第(13)項:壹.二.2.3.2.1 CAT.6網路線830M部分,此項配線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此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10)其中第(14)項:壹.二.2.5.1.1 PVC(E)管1/2"x2.0mm31M部分,此項配管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此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11)其中第(15)項:壹.二.2.5.2.1耐熱喇叭線HR-1.6mm69M部分,此項配線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12)其中第(16)項:壹.二.2.6.1 PVC(E)管3/4"*2.0mm54M部分,此項配管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13)其中第(21)項:壹.二.3.1.37 PVC給水管3/4"x3.0mm14M部分,此項配管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14)其中第(22)項:壹.二.3.1.38 PVC給水管1/2"x3.0mm2M部分,此項配管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15)其中第(23)項:壹.二.3.2.10水盤落水頭2"A-2556 2只部分,本工項計算應為1只。
(16)其中第(24)項:壹.二.4.2.6 PVC(E)管1/2"*2.0㎜56M部分,此項配管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此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17)其中第(25)項:壹.二.4.2.9一般電線IV 1.2mm 57M部分,此項配線工項,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此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
(三)茲就本件工程監造單位李明利建築師提出意見:鑑定報告並無查證相關佐證附件,而逕為認定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實有疑義。現場已施作完竣而無法丈量管線數量,原告應提出經核准之施工詳圖(管線套圖)、現場自主查驗照片、分段查驗紀錄等佐證資料,以供確認管線配置,計算其長度數量。如無相關資料,計算所施作之數量,於備註欄載明,因屬隱閉部分,無相關佐證資料,依設計圖所得數量僅為參考,不為追加之依據。
(四)本工程於103年3月26日第3次工程協調會,監造單位請原告進行清圖,至103年7月2日第13次工程協調會仍未提出,會中決議原告應於103年7月31日前,正式函文提送清圖(數量)之結果,並訂103年8月1日於工務所會議室進行核對清圖數量。迄103年8月1日第16次工程協調會,原告仍未提出,同時要求延至103年8月15日進行核對清圖數量會議,會議結論同意原告延至103年8月15日,如未能提出,原告不得再行提出增減數量。監造單位於103年8月9日正式函文通知原告尚未提出清圖等資料,原告卻未回覆。本工程先後辦理兩次變更設計,辦理工項及價金調整,原告均未提出數量及工項異議,應作為而不作為,可作為而不作為,責任應歸屬原告。
二、原告主張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並請求被告應給付1,453,764元,即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345,431元,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1,108,333元,亦無理由:
(一)非屬新增(含漏列)土建部分:
1、其中第(6)項:壹.一.8.6結構體外緣止水墩307.1M;單價330元/M部分,並非新增項目,查:此工項係屬假設工程,已包含於契約壹.一.1.2甲種安全圍籬H=24 0cm單價分析內,鑑定報告認係新增項目,不足採信。
2、其中第(7)項:壹.一.8.7沉水式雨水泵安裝及配管線1式;單價30,000元部分,廠商報價並未符合市場行情。
3、其中第(11)項:壹.一.8.11窗簾盒14.52M;單價900元/M部分,廠商報價並未符合市場行情。
(二)非屬新增(含漏列)水電部分,鑑定報告其中下列30項等工項,均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結算數量並無異動,鑑定報告認為係新增項目,顯有誤會,不足採信,茲列舉如下:
1、其中第(1)項:壹.二1.10.11增加銅排&零料&工資1式;單價1,530元/式。
2、其中第(2)項:壹.二1.10.12新增中板&底板修改1式;單價1,800元/式。
3、其中第(10)項:壹.二1.20.4.1增加銅排&零料&工資1式;單價328元/式。
4、其中第(11)項:壹.二1.20.5新增中板&底板修改1式;單價720元/式。
5、其中第(12)項:壹.二1.21.4.1增加銅排&零料&工資1式;單價687元/式。
6、其中第(13)項:壹.二1. 21.5新增中板&底板修改1式;單價1, 200元/式。
7、其中第(14)項:壹.二1.23.7增加銅排&零料&工資1式;單價2, 250元/式。
8、其中第(15)項:壹.二1.23.8新增中板&底板修改1式;單價1, 800元/式。
9、其中第(16)項:壹.二1.24.5增加銅排&零料&工資4式;單價693元/式。
10、其中第(17)項:壹.二1.24.6新增中板&底板修改4式;單價960元/式。
11、其中第(18)項:壹.二1.25.5增加銅排&零料&工資1式;單價693元/式。
12、其中第(19)項:壹.二1.25.6新增中板&底板修改1式單價960元/式。
13、其中第(20)項:壹.二1.27.5增加銅排&零料&工資2式;單價325元/式。
14、其中第(21)項:壹.二1.27.6新增中板&底板修改2式;單價960元/式。
15、其中第(22)項:壹.二1.28.5增加銅排&零料&工資1式;單價222元/式。
16、其中第(23)項:壹.二1.28.6新增中板&底板修改1式;單價960元/式。
17、其中第(24)項:壹.二1.30.5增加銅排&零料&工資1式;單價436元/式。
18、其中第(25)項:壹.二1.30.6新增中板&底板修改1式;單價960元/式。
19、其中第(26)項:壹.二1.236.13.1增加其他配件另料1式;單價5,096元/式。
20、其中第(27)項:壹.二1.36.14.1增加工資1式;單價30,000元/式。
21、其中第(28)項:壹.二1.3 7.13.1增加配管另件1式;單價2, 402元/式。
22、其中第(30)項:壹.二1.37.17.1增加工資1式;單價7,700元/式。
23、其中第(31)項:壹.二1.38.2 0.1增加配線另件1式;單價3, 208元/式。
24、其中第(32)項:壹.二1.38.21.1增加工資1式;單價11,550元/式。
25、其中第(33)項:壹.二1.40.2.1另件(彎頭,三通連接片,固定片,不銹鋼,馬車螺絲)1式;單價4,665元/式。
26、其中第(34)項:壹.二1.40.3.1增加鍍鋅吊架及五金另料1式;單價1,110元/式。
27、其中第(35)項:壹.二1.40.4.1增加打鑿修補1式;單價2,000元/式。
28、其中第(36)項:壹.二1.40.5.1增加工資1式;單價12,600元/式。
29、其中第(37)項:壹.二1.42.2.1增加其他配件另料1式;單價4,266元/式。
30、其中第(38)項:壹.二1.42.3.1增加運什費1式;單價2,154元/式。另,觀諸鑑定報告鑑定項次(二)新增或漏列部分,水電部分其中第(39)項至(75)項,第(82)項至(91)項,第(95)項至(101)項等工項,均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結算數量並無異動,鑑定報告認為係新增項目,顯有誤會。而水電部分其中第(10 9)項至(133)項等工項,亦是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結算數量並無異動,鑑定報告認為係新增項目,同樣有誤會。
(四)茲就本件工程監造單位李明利建築師提出意見:水電部分,此部分增加銅排&零料&工資1式、設備安裝工資1式、另料及五金.工具.消耗1式、增加工資1式、增加管線出線盒1式、新增加配管另件1式、設壁式電信插座出線口….等工項,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結算並無異動,辦理追加實屬無據。查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09.04中市都廣字第1040145800號函,檢送「龍井國中老舊校舍拆除暨校舍新建工程第2次變更設計限制性招標於104年8月12日第2次流廢標之協商會議」紀錄。就第2次變更設計限制性招標預算金額與工期,提請討論。會中就二議題討論,合意後囑事務所重新提送本次變更設計合理工期含說明。修正後於104年9月16議價完成。後依變更契約完成施作及驗收,結算時並無異動,惟鑑定報告逕認定屬於新增或漏列工作項目,實有疑義。
三、原告主張停工日數168日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請求被告應給付本件停工期間增加支出費用1,433,966元或可請求之數額至少有744,707元云云,亦無理由:
(一)原告自認本件工程合約分二階段施工,亦有契約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假設工程設置平面圖及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載明分二階段工期。監造單位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於103年3月31日將原告提出之施工及品質計畫書、施工計畫書進度表函送本件工程代辦機關即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代辦機關),嗣經本件工程代辦機關於103年4月10日發函同意備查。原告於本件工程施作之前,即已知悉工程分為二階段。原告於104年6月26日優營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為配合校方先行使用新建校舍,本案將依約於104年6月29日辦理部分使用執照掛件請領程序。上述階段之使照請領程序,工程報竣及校方驗收、搬遷之期間,將依合約核定工期之內容原辦不計工期」,原告於104年7月14日優營工字第0000000-00 0號函亦為相同內容之表示。被告為配合原告進行工程作業,因而由代辦機關台中市都發局簽請核准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增加工期28日曆天,原告又於104年8月12日發函要求延長工期71日,顯為無理之要求。被告於104年8月3日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第1次限制性招標,又於同年8月12日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第2次限制性招標,原告連續2次均未參與投標而流標,代辦機關因而於同年8月27日召開「流廢標之協商會議」,原告因而參加104年9月11日第2次變更設計第3次限制性招標投標,並於同年9月16日議價完成決標,代辦機關於104年9月23日中市都廣字第1040161294號函請原告104年9月24日復工。被告因為配合原告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增加工期28日曆天,第2次變更設計實際給予56天工期(原本只有28天),第2次變更設計新增工項有:屋頂欄杆、屋頂不銹鋼欄杆門及6人份汙水設施等,屬於原領使用執照要件之一,未完成變更設計及議價程序,則無法施作,因原告故意拖延不來議價,使得變更程序延長,此係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原告請求給付停工期間增加支出費用云云,非有理由,不足採信。原告主張第一階段竣工停工期間(104年10月14日至105年1月27日)106天,請求增加支出費用云云,查,此部分係因第一階段結構體工程於104年10月13日完成竣工,104年10月14日開始停工,第一階段竣工驗收初驗結果,有眾多缺失需要改善,代辦機關通知原告於104年12月14日前完成改善,因原告就初驗紀錄之眾多缺失延誤改善,直至105年1月20日始完成驗收複驗合格,此係可歸責於原告延誤改善期間。被告於105年1月22日完成搬遷,惟校舍搬遷作業係由被告進行接管校舍,與原告無關,原告並未因此增加支出,若有增加,亦與被告無涉。105年5月17日召開本工程「爭議協調會議」,係討論竣工復工日期、展延工期火警連結、鋼筋混凝土數量計算錯誤等議題,並未協調討論本工程變更設計、第一階段竣工驗收及校舍搬遷停工增加必要費用,有該次會議記錄可憑。
(二)本件工程約定分二階段施工,為原告所自認,原告施工前已知悉本件工程分為二階段施工,且原告於104年6月26日特別發函表示:「為配合校方先行使用新建校舍,本案將依約於104年6月29日辦理部分使用執照掛件請領程序。上述階段使用執照請領程序,工程報竣及校方驗收、搬遷之期間,將依合約核定工期之內容申辦,不計工期」。本件雖有變更設計,惟監造單位已依約同意展延(增加)工期116天,並無不合;且本件並非「因可歸責於機關而通知廠商暫停執行」之情形,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擔增加費用之依據,顯非有據。
(三)茲就本件工程監造單位李明利建築師提出意見:
1、本案第一階段辦理變更設計,自104年7月23日至104年9月24日復工,合計停工62天。第一階段主體工程完工,原告自104年10月13日申報竣工,都發局即依契約規定辦理部分驗收,期間除辦理驗收程序外,皆為原告缺失改善時間。原告相關缺失於105年01月15日改善完成,都發局於同年1月20日完成部分驗收,並通知於105年01月28日復工,以上屬因被告之事由合計停工7天,因被告之事由停工天數應為62+7=69天。
2、本案壹.七包商利雜費(含宣導機制等相關費用)(Ax6%),實務上利潤、雜費及管理費無法再細分其各自所佔之比例為何,即以定作人同意展延工期時,以應給付承攬人展延工期期間之管理費,其計算方式為以契約總價之2.5%作為原契約之管理費,再除以原工期日數得出履約期間每日之管理費,乘以停工日數,即為該期間之管理費。本案因被告之事由追加工期,按比例計算增加之管理費為305,862元,其計算式如下:79,790,000x0.025/450x69=305,862元,以供參酌。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參、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103年2月5日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被告發包之系爭工程,並由都發局代為辦理督導系爭工程相關事宜、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任監造單位,原告於103年3月7日申報開工,依雙方工程採購契約主文第三條第(一)項約定工程總價為79,790,000元,另第7條第(一)項約定,工期為開工之日起450日曆天。履約期間被告辦理後續擴充及契約變更,契約總價調整為83,312,482元,被告並因辦理後續擴充、變更設計分別展延工期60天及56天,核定工期計566日曆天,並因颱風影響免計工期3天,系爭工程於工程進行中因被告要求分階段施工驗收,乃於105年1月20日完成部分驗收(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工程),後續工程剩餘舊校舍拆除及景觀工程(第二階段景觀工程),則核定免計工期4天,預定完工日期展延至105年3月16日,原告於105年4月7日竣工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之工程採購契約節本乙份(見本院卷一第26-66頁)、契約議定協議書兩份(見本院卷一第67-68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年8月12日中市都廣字第1030133564號、103年10月2日中市都廣字第1030163376號、104年10月9日中市都廣字第1040170005號函各乙份(見本院卷一第69-71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1月27日中市都廣字第1050015930號函乙份(見本院卷一第72頁)、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年5月24日中市都廣字第1050083502號函乙份(見本院卷一第73頁)、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105年5月3日(105)事師建字第0503507號函乙份(見本院卷一第74頁)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415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①因系爭工程就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部分,請求被告應給付5,729,267元(即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5,640,849元,水電工程部份應給付88,418元);②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被告應給付1,453,764元(即其中建築工程部份應給付345,431元,水電工程部份應給付1,108,333元);③因可歸責被告因素停工168日,被告應負擔停工期間增加支出之費用1,433,966元或可請求之數額至少有744,707元等語;惟原告之主張業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茲就兩造爭執部分,分敘如下:
一、原告因系爭工程就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部分,請求被告應給付5,729,267元(即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5,640,849元,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88,418元)部分:
(一)依前述卷附系爭契約第3條第(一)項:「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第3條第(二)項第1款:「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第20條第(一)項:「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第20條第(三)項:「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需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完成契約變更之期限,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第23條第(九)項:「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原告主張系爭工程經二次變更契約後,如有個別工項實際施作數量增加達5%以上,依前開條文所示,被告應辦理變更增加契約價金,且其中另有依被告指示施作而未列入新增項目之工項,應辦理變更契約及估驗付款,自應給付增加之工程款,應屬有據。本件兩造於審理期間合意送交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就原告主張之事項加以鑑定,經鑑定人會同兩造於107年5月2日會勘製有初勘紀錄表(詳鑑定書之附件三),且經請原告提供工程原契約結算明細表(詳鑑定書之附件七),對有爭議之項目數量,計算於圖面標示尺寸,並核對實作,已獲鑑定機構於108年7月26日回覆書面報(外放),其就原告本項之主張鑑定結果為,建築工程部分,被告應再給付原告2,997,403元(如附表A所示)、水電工程部分應再給付原告48,776元(如附表B所示),有前述鑑定報告在卷可參。
(二)原告就前述鑑定報告,除同意被告應再為給付之部分外,復稱:另就鑑定報告結論認不應給付原告之部分,原告表示意見如下:
A、土建部分:⑴鑑定報告就「(3)壹.一.1.5.鋼管鷹架安全中欄杆」
及「(4)壹. 一.1.6鷹架施工樓梯」屬假設工程,應於招標時評估在內,故建議不另行計價。然鑑定報告僅以其為假設工程為由,即建議不另行計價,但實際上未判斷此二項目之實作數量,鑑定報告容有速斷。原告就前述工作項目之實作數量既然超出契約原定數量5%,自得依約請求增加契約價金,「(3)壹.一.1.5.鋼管鷹架安全中欄杆」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713m,金額548,448元(算式:96元x5713m=548,448元),「(4)
壹.一. 1.6鷹架施工樓梯」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21座,金額16,086元(計算式:766元*21座=16,086元),合計564,534元。
⑵鑑定報告以「(6)壹.一.2.9. 140kgf/cm2預拌混凝土
含澆置」已編入「壹.一.2.15輕質混凝土含澆置」,故建議不需計價(參鑑定報告第7頁第2列到第3列及第574頁)。惟查,「(6)壹.一.2.9.140kgf/cm2預拌混凝土含澆置」及「壹.一.2.15輕質混凝土含澆置」屬不同工作項目,鑑定報告未附理由認定前者已編入後者,容有疑義。故仍應採信原告請求之243,411元(計算式:
1,407元x173m3=243,411元)。⑶鑑定報告漏未就「壹.一.2.3.回填夯實(實方)」為應
否給付之判斷,容屬疏漏。則原告所提出之實際施作數量4,785.55m3(參原證25-1及原證25-4)及請求增加契約價金38,736元(計算式:48元*807m3=38,736元)較屬可採。
⑷鑑定報告就「(7)壹.一.2.10. 280kgf/cm2預拌混凝
土含澆置」並未檢附計算式,逕行認定實作數量為4191.66m3,容有疑義,且參鑑定報告均未附詳細計算式說明該實作數量之依據為何。此際,應以原告請求之實作數量4,879m3較為可採,故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之452,913元(算式:1,646元x275.16m3 =452, 913元)外,被告應再給付1,112,433元【計算式:(1,646元x951m3)-452,913=1,112,433元】。
⑸鑑定報告就「(2)壹.一.1.4鋼管鷹架及防護網」、「
(12)壹.一.3.19抿石子工程」及「(13)壹.一. 3.24陽台防水工程」認定之實作數量均較 原告主張為低。
惟鑑定報告係以契約圖說計算實作數量,然此等算法未考量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故應以原告就以上三個項目所主張之實作數量較為可採。原告得依約請求「(2)壹.一.1.4鋼管鷹架及防護網」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1,851m2,金額212,865元(算式:
115元x1,851 m2=212,865元)、「(12)壹.一.3.19抿石子工程」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1,587m2,金額1,215,642元(算式:766元x1,587m2=1,215,642元)及「
(13)壹.一.3.24陽台防水工程」項目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84 m2,金額22,512元(算式:268元x84m2=22,512元),亦即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之570,8 15元(41,280+517,395+12, 140=570,815),被告應再給付880,204元(算式:212,865 +1, 215,642 +22,512 -570,815=880,204元)。原告僅就上述項目之數量差異表示意見,鑒於差異金額較少,不再爭執。
⑹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就建築工程實作數量超出原契
約約定數量5%之部分,應給付原告5,640,849元。惟如採信鑑定報告,則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2,997,403元之外,尚應再給付原告2,839,318元(算式:548,448元+16,086元+243,411元+38,736元+1,112,433元+880,204元=2,839,318元),共計5,836,721元。
B、水電部分:原告主張就水電工程部份:鑑定報告認定水電工程實作數量較原告主張之數量為低,建議給付48,776元,然未考量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仍應以原告就此部分各項目所主張之實作數量較為可採,水電工程部分被告仍應給付原告88,418元。
1、惟查:原告就本項鑑定土建部分,其中:⑴「(3)壹.一.1.5.鋼管鷹架安全中欄杆」及「(4)壹
. 一.1.6鷹架施工樓梯」屬假設工程,於鑑定時已不存在,實無從丈量其實作數量是否增加逾5%,且此項工程為假設工程之一部,應列入假設工程整體計價,無特別獨立一項予以分別計價之必要,原告主張此項工程應另為計價,應無可採。
⑵系爭工程已於廁項目編入「壹.一.2.15輕質混凝土含澆
置」之計價,鑑定報告認「(6)壹.一.2.9. 140kgf/cm2預拌混凝土含澆置」係屬重複編列,建議不需重複計價(參鑑定報告第7頁第2列到第3列及第574頁),尚屬有理。原告主張「(6)壹.一.2.9.140kgf/cm2預拌混凝土含澆置」及「壹.一.2.15輕質混凝土含澆置」屬不同工作項目,惟未舉證證明,且就其施作逾5%部分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請求被告再給付此部分之報酬,243,411元,尚屬無據。
⑶原告固主張鑑定報告漏未就「壹.一.2.3.回填夯實(實
方)」為應否給付之判斷,容屬疏漏,惟其就此部分復不請求補充鑑定(見本院卷二第78頁反面),原告就此部分主張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請求被告再給付此部分之報酬38,736元,尚屬無據。
⑷原告主張「(7)壹.一.2.10. 280kgf/cm2預拌混凝土
含澆置」實作數量4,879m3,除鑑定報告認定之452,913元外,應再給付1,112,433元云云,惟原告就此部分之實作數量4,879m3未舉證證明,鑑定單位依兩造提出之前述相關資料,結算此部分4191.66m3,並以此依約計價,本院認仍應以鑑定單位之計算為判斷依據,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屬無據。
⑸就鑑定報告就「(2)壹.一.1.4鋼管鷹架及防護網」、
「(12)壹.一.3.19抿石子工程」及「(13)壹.一. 3.2 4陽台防水工程」認定之實作數量,原告雖表示鑑定報告係以契約圖說計算實作數量,然此等算法未考量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故應以原告就以上三個項目所主張之實作數量較為可採云云。原告就此部分主張實作數量未舉證證明,且就其稱之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復未舉證證明,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無可採。
⑹基上,原告主張被告就建築工程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
定數量5%之部分,應給付原告5,640,849元,而非鑑定報告建議應之2,997,403元云云,應屬無據。
2、原告就本項鑑定,水電部分之意見,認鑑定報告認定水電工程實作數量較原告主張之數量為低,建議給付48,776元,然未考量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之處云云,原告就此部分主張實作數量未舉證證明,且就其稱之實際施作耗損及圖說際施工內容差異,復未舉證證明,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無可採。
(三)被告就前述鑑定報告結論,本項鑑定表示意見如下:
A、土建部分:⑴土建超出原結算數量部分:其中第(10)項:壹.一.3.
14平頂1:3水泥砂漿粉光刷防霉漆(一底二度)1,382m2部分,並未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本工項計算加減數量符合契約之約定,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被告應再給付原告26,835元,不足採信。
B、水電部分:⑴如附表B所示項次(2)、(3)、(4)、(5)、(7)、(
8)、(10)、(11)、(12)、(13)、(14)、(15)、(16)、(21)、(22)、(24)、(25)等工程項目,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此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契約約定,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云云。⑵如附表B其中第(6)項:壹.二.1.40.1鋁製密閉式線槽附
蓋板(1.6m/m)(30W*10Dcm)表面陽極處理1 4M 部分,並未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本工項計算加減數量符合原契約之約定,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之數量,不足採信。
⑶如附表B其中第(23)項:壹.二.3.2.10水盤落水頭2"A
-2556,2只部分,本工項計算應為1只,而非鑑定報告所示之2只,應扣除115元等語。
1、查:土建部分:⑴就被告抗辯土建超出原結算數量部分:其中第(10)項
:壹.一.3. 14平頂1:3水泥砂漿粉光刷防霉漆(一底二度)1,382m2部分,並未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本工項計算加減數量符合契約之約定,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被告應再給付原告26,835元,不足採信等語,原告就被告此部分抗辯,同意以被告結算數量給付(見本院卷二第121頁反面),是就此部分自不得再請求被告給付,是被告抗辯此26,835元應予扣除,應屬可採。
⑵小計:是就土建超過5%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再為給付
部分之金額為2,970,568元(2,997,404元-26,835元=2,970,568元)。
2、水電部分:⑴被告雖抗辯如附表B所示項次(2)、(3)、(4)、(5)
、(7)、(8)、(10)、(11)、(12)、(13)、
(14)、(15)、(16)、(21)、(22)、(24)、
(25)等工程項目,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常有差異,此工項為隱閉部分,如非現場量測,不能判斷有無超出,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不足採信云云。
惟上開項次中之(4)、(14)、(15)、(22)、(24)、(25)等工程項目,鑑定結果本即建議被告不必再行給付,此部分對被告非屬不利,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無意義。至於其他項次之工程,因系爭工程現已完工,無從為現場實測系爭工程數量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是鑑定人依兩造提供之設計圖說加以測量計算前述工程數量,並加以判斷完工數量是否逾約定工程數量之5%,本屬合理之判斷。而被告就其抗辯:現場施作方式與設計圖有差異之事實,未能舉實證以資證明,且施工現場已完工,工作物已包含於主體建物中,無從為現場實地測量,復如前述,是前開項目之工程數量,自應以鑑定人所為之結算數量較為合理可採,被告之抗辯,尚難遽採。
⑵被告抗辯:如附表B其中第(6)項:壹.二.1.40.1鋁製密
閉式線槽附蓋板(1.6m/m)(30W*10Dcm)表面陽極處理1 4M部分,並未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本工項計算加減數量符合原契約之約定,鑑定報告認有超出原契約約定之數量,不足採信云云。惟此部分鑑定單位本建議未超過契5%,且不建議被告應再增加付款,是此部分對被告非屬不利,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無意義,附此載明。
⑶被告復抗辯:如附表B其中第(23)項:壹.二.3.2.10
水盤落水頭2"A-2556,2只部分,本工項計算應為1只,而非鑑定報告中之2只,應扣除115元等語,此部分原告已同意扣除115元,是就此部分自不得再請求被告給付,是被告抗辯此115元應予扣除,應屬可採。
⑷小計:原告此部分得請求被告再為給付之金額為48,661元(48,776元-115元=48,661元)。
(四)基上所述,原告就因系爭工程就實作數量超出原契約約定數量5%部分,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3,019,229元(2,970,568元+48,661元=3,019,229元)。
二、原告請求就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部分,被告應給付1,453,764元(其中建築工程部分應給付345,431元,水電工程部分應給付1,108,333元)部分:
(一)依卷附系爭契約第4條第(三)項後段:「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應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等文字,是原告主張其為之施作如屬漏項者,被告應核實以契約變更增加給付,應非無據。本件兩造於審理期間合意送交臺中市大臺中建築師公會就原告上開主張之事項加以鑑定,並已獲鑑定機構於108年7月26日回覆書面報(外放),其就原告本項之主張鑑定結果為,建築工程部分,被告應再給付原告144,411元(如附表C所示)、水電工程部分應再給付原告1,063,514元(如附表D所示),有前述鑑定報告在卷可參。
(二)原告就前述鑑定報告,除同意被告應再為給付之部分外,復稱:另就鑑定報告結論認不應給付原告之部分,表示意見如下:
A、土建部分:⑴「(1)壹.一.8.1支撐排架」、「(2)壹.一.8.2鐵皮
斜籬」、「(3)壹.一.8.3防墜網」、「(4)壹.一.
8.4延伸架」及「(5)壹.一.8.5帆布防塵網」等,固屬假設工程,然非屬契約簽定時之工作範圍,反而是在施工期間,被告始以口頭要求原告額外施作,屬新增工項,故非原告於招標時可得預見,鑑定報告未查明此節,顯有違誤。此際仍應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共計131,115元。其餘鑑定報告認定較原告請求數額減少之69,905元部份,基於訴訟經濟,不再爭執。
⑵被告就建築工程之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部分,應給
付原告345,431元。惟如採信鑑定報告,則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144,411元之外,扣除不再爭執之69,905元,尚應給付原告131,115元,共計275,526元。
B、水電部分:原告就本項鑑定水電部分之意見⑴鑑定報告就水電工程之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部分,
建議被告應給付金額為1,063,514元,與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1,108,333元間差距44,819元,鑒於爭議項次繁多,且各項請求金額較少,原告基於訴訟經濟,不再針對此部份之差額44,819元為爭執。故被告就水電工程之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部分,應給付原告1,108,333元。縱使採信鑑定報告,被告至少仍應給付原告1,063,514元。
⑵被告主張原告已知本工程之計價方式,因此不得於結算
完畢後,請求漏列費用云云。惟依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6號判決意旨,原告於結算後,仍得請求被告給付新增工作項目之工程款。
1、惟查:土建部分:⑴鑑定報告就附表C所示「(1)壹.一.8.1支撐排架」、
「(2)壹.一.8.2鐵皮斜籬」、「(3)壹.一.8.3防墜網」、「(4)壹.一.8.4延伸架」及「(5)壹.一.8.5帆布防塵網」屬假設工程,於鑑定時已不存在,實無從丈量其實作數量;且此項工程為假設工程之一部,原告應允施作工程時本應評估在內,不應行計價,原告主張此項工程應另再加計131,115元,尚無可採。⑵是原告主張此部分,被告就建築工程之新增(含漏列)
工作項目部分,應給付原告345,431元。惟如採信鑑定報告,則除鑑定報告建議應給付144,411元之外,扣除不再爭執之69,905元,尚應給付原告131,115元,共計275,526元云云,應無理由。
2、水電部分:原告就鑑定報告就水電工程之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部分,已同意被告應給付金額為1,063,514元,其他部分基於訴訟經濟,不再爭執,附此載明。
(三)被告就前述鑑定報告結論,本項鑑定表示意見如下:
A、非屬新增(含漏列)土建部分:⑴其中第(6)項:壹.一.8.6結構體外緣止水墩307.1M;
單價330元/M部分,並非新增項目,查:此工項係屬假設工程,已包含於契約壹.一.1.2甲種安全圍籬H=240cm單價分析內,鑑定報告認係新增項目,不足採信。
⑵其中第(7)項:壹.一.8.7沉水式雨水泵安裝及配管線1式;單價30,000元部分,廠商報價並未符合市場行情。
⑶其中第(11)項:壹.一.8.11窗簾盒14.52M;單價900元/M部分,廠商報價並未符合市場行情。
B、非屬新增(含漏列)水電部分:⑴鑑定報告中第(1)、(2)、(10)-(38)等30項工項,
均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結算數量並無異動,鑑定報告認為係新增項目,顯有誤會,不足採信。⑵又其中第(39)-(75)項、第(82)-(91)項
、第(95)-(101)項、(109)-(133)等工項,均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結算數量並無異動,鑑定報告認為係新增項目,顯有誤會。
1、惟查:就土建部分:⑴如附表C其中第(6)項:壹.一.8.6結構體外緣止水墩
307.1M;單價330元/M部分,係屬新增項目,業經鑑定人審認無誤,且於鑑定報告中標明其等位置,被告抗辯:此工項係屬假設工程,已包含於契約之壹.一.1.2甲種安全圍籬H=240cm單價分析內,惟未舉證以實其說,尚可採。
⑵被告雖稱:其中第(7)項:壹.一.8.7沉水式雨水泵安裝
及配管線1式;單價30,000元部分,廠商報價並未符合市場行情,惟被告就其謂符合市場行情之報價,未舉證以供查核,實難遽採,自應以鑑定人查訪之報價(鑑定報告附件11)為參考計價。
⑶被告復稱:其中第(11)項:壹.一.8.11窗簾盒14.52M;
單價900元/M部分,廠商報價並未符合市場行情,惟被告就其所謂符合市場行情之報價,復未舉證以供查核,亦難遽採,應以鑑定人查訪之單價分析(鑑定報告附件11)為參考計價。
2、水電部分:
⑴ 原告固抗辯:鑑定報告中第(1)、(2)、(10)-(38)等
30項工項,及第(39)-(75)項、第(82)-(91)項、第(95)-(101)項、(109)-(133)等工項,均依變更契約完成工項,結算數量並無異動,而非新增項目云云,惟前述項次之水電工程均屬新增項目業有前述鑑定報告可參,且鑑定單位就等項目亦逐一計算,且於說明欄中亦有逐一說明增位置及單價(參鑑定報告附件12、13、18),被告否認前揭項次之工程非屬新增項目,尚無可採。
⑵ 又被告就上開爭議,於本院詢問是否補充鑑定,復表
示不請求補充鑑定(見本院卷二第97頁),本院參酌上情,認仍應以鑑定人意見為判斷基礎,被告上開抗辯,尚無理由。
(四)基上所述,就新增(含漏列)工作項目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077,925元(其中建築工程部份應給付144,411元,水電工程部份應給付1,063,514元)。
三、原告請求停工日數168日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被告應給付停工期間增加支出費用部分:
(一)依卷附系爭契約書其第21條第(十)項規定:「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1.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例如但不限於管理費),由機關負擔。」。此條款係約定: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約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其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應由機關負擔。
(二)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停工168日等情,固為被告所否認,惟本件經送鑑定機關就兩造上開爭議加以鑑定,其鑑定意見為「..(三)工程施作期間停工部分:(1)第一階段工程進行中因等待被告變更設計,自104年7月23日至104年9月24日合計停工62天。(2)第一階段主體工程完工後,為配合被告部分驗收及搬校舍需求自104年10月14日至105年1月28日合計停工106天。(3)以上因被告即定作人之事由共停工168天《62+106》。..」等語(參鑑定報告第25頁),以及鑑定報告之結論記載:「
(四)因被告定作人之事由共停工168天實際額外負擔之增加支出項目及費用數額無法判定。」等語(參鑑定報告第26頁)。是鑑定報告亦肯認系爭工程之停工期間為168日,且認定停工天數均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原告主張系爭工程確有因被告之可歸責原因而停工168日,應非無據。
(三)被告雖辯稱:前述停工係可歸責於原告之原因所致云云,惟查:
1、本件工程施作期間停工部分,第一階段工程進行中因等待被告變更設計,自104年7月23日至104年9月24日合計停工62日,顯見上開停工之原因,係因被告變更設計而原告無法再為施工,應屬可歸責於被告之停工原因,且此部分之停工事由,依被告之陳報,其單位監造人李明利建築師亦認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停工,原告之上開停工62日之主張,應屬可採。被告辯稱:其於104年8月3日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第1次限制性招標,又於同日8月12日辦理第2次變更設計第2次限制性招標,因原告連續2次均未參與投標而流標,係可歸責於原告云云。按被告變更設計招標,原告就該變更設計招標,是否投標本得自行決定,非謂被告變更設計招標,原告即有承攬之義務,被告將其變更設計招標延宕之時間,歸咎於原告,顯無可採。是被告辯稱前述停工62日,係可歸責於原告,自無可採。
2、被告又辯稱:第一階段結構體工程於104年10月13日完成竣工,104年10月14日開始停工,第一階段竣工驗收初驗結果,有眾多缺失需要改善,代辦機關通知原告於104年12月14日前完成改善,因原告就初驗紀錄之眾多缺失延誤改善,直至105年1月20日始完成驗收複驗合格,此係可歸責於原告延誤改善期間;且本件工程約定分二階段施工,原告施工前已知悉本件工程分為二階段施工,應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而停工;又被告於105年1月22日完成搬遷,惟校舍搬遷作業,係由被告進行接管校舍,與原告無關,原告並未因此增加支出,若有增加,亦與被告無涉云云。
然查:
⑴按原告承攬契約進場施工前應為一切機械、人員、相關支
援之整備,於正式施工後,該等整備之機械、人員均為供施工之用,且該等整備之機械、人員於施工後即供系爭工地使用,於施工期間必定產生相關費用,該等費用本為原告考慮承攬之一環,惟如停工,該等整備之機械、及人員閒置所產生之費用,如可歸責於承攬人,應由承攬人自行承擔消化,惟如係因可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而停工,則應由定作人負擔,此亦為前述契約書其第21條第(十)項規定之旨趣。原告為被告承攬而於一特定地點施作工程,今被告於第一階段主體工程完工後,為配合行政機關之要求,必須從事部分驗收及搬校舍,致原告無從繼續施工,該停工之事由(即被告無法交付施工場地予原告施作),本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否則,原告本可連續施工,不必中斷停工,被告辯稱:其於105年1月22日完成搬遷,惟校舍搬遷作業係由被告進行接管校舍,與原告無關,原告並未因此增加支出,若有增加,亦與被告無涉云云,自無可採。
⑵又原告係被告於第一階段主體工程完工後,應行政機關之
要求,必須從事部分驗收及搬校舍,導致原告無從繼續施工,該停工之事由,本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已如前述,原告於停工期間配合被告從事部分驗收時,雖有缺失而經由被告通知改善,惟該等改善之行為亦因被告要求停工驗收所致,尚不得謂該等修繕期間非因被告要求停工所致,是原告因配合被告從事部分驗收及搬校舍,經被告要求停工,均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應可認定。
3、原告主張其因前述停工,於停工期間支出必要費用1,433,966元,並提出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衛人員之薪資計算式(見本院卷一第176-178頁)、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衛人員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同意備查之函文(見本院卷一第179-180頁反面)、保險費用計算式及單據(見本院卷一第181-185頁反面)、第一次停工期間管理雜支項目計算式及單據(見本院卷一第186-193頁反面)、第二次停工期間管理雜支項目計算式及單據(見本院卷一第194-200頁)等為證,惟查:
⑴按工期延滯將導致成本增加及資金運用之積壓,造成財務
損失,雖為一般人所得預見,惟施工期間,原告基於施工安全,委派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衛人員之雖屬必要,然停工期間,現場既無施工,僅有一般安全維護需要,原告是否仍要固定委派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安衛人員三人到工地,尚屬有疑。原告設置於場之器具設備,均屬可移轉之動產,移置與否亦難預測。審諸原告所派之人員非為被告所管制,器具設備亦非被告所保管,其停工期間之費用數額,實具有難以預測性。
⑵本院審諸停工期間實際損害數額難以預測,且舉證上有困
難,爰斟酌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並參酌卷附「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見本院卷二第62頁)第13條第(五)項約定:「除契約變更增減數量或新增項目所致之展延履約期限不得再請求外,因甲方因素所造成之延遲,經甲方同意展延工期,乙方得向甲方請求按原契約總價2.5%除以原契約工期所得金額乘以展延日數之工程管理費,但以不超過契約總價5%為限。」,及卷附「交通部公路總局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見本卷二第63頁)第21條第(十)項第1款約定:「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停工):1.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7條第3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機關除應給予適當之工期展延外,廠商並得向機關申請按訂約總價2.5%除以原工期日數所得金額乘以展延日數之工程管理費,但以不超過訂約總價5%為限。本項工程管理費已包含工程保險費及營業稅。前述所稱展延日數,不包括契約變更增減數量或新增項目所致之展延日數。……」等範本內容,認本件於可歸責於被告之情形所致停工期間,原告得以原契約價金之2.5%,除以原工期日數所得金額乘以展延日數計算,向被告請求停工期間所支出之費用。本件兩造所訂契約約定之總價為79,790,000元,而工期為450日,上開停工期間為168日,是原告就停工部分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管理費為744,707元(計算式:79,790,000元×2.5%÷450日×168日=744,707元),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
四、基上,原告依兩造之承攬契約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4,841,861元(3,019,229元+1,077,925元+744,707元)。
五、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有積欠原告前述款項,經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仍未清償,原告主張被告已陷遲延給付,應屬可採。原告主張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13日)起,負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之責任,應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承攬契約所約定之報酬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4,841,8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附表A:
┌─────────────────────────────────────────────────────────────────────────┐│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體工程(不含景觀部分)土建超出契約數量部分明細表 │├───┬────────┬──┬───┬─────────┬───────────┬────────┬──────────┬───────────┤│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單價 │已結算 │實作 │5%不計價 │建議應給付 │備註 ││ │ │ │ ├───┬─────┼─────┬─────┼───┬────┼────┬─────┤ ││ │ │ │ │數量 │金額 │數量 │金額 │數量 │金額 │數量 │金額 │ │├───┼────────┼──┼───┼───┼─────┼─────┼─────┼───┼────┼────┼─────┼───────────┤│(1) │壹. 一.1.1 │平方│19 │5,086 │96,634 │5,566 │105,754 │254.30│4.832 │225.70 │4,288 │ ││ │基地整平及清理 │公尺│ │ │ │ │ │ │ │ │ │ │├───┼────────┼──┼───┼───┼─────┼─────┼─────┼───┼────┼────┼─────┼───────────┤│(2) │壹. 一.1.4 │平方│115 │4,069 │467,935 │4,631.41 │532,612 │203.45│23,397 │358.96 │41,280 │ ││ │鋼管鷹架及防護網│公尺│ │ │ │ │ │ │ │ │ │ │├───┼────────┼──┼───┼───┼─────┼─────┼─────┼───┼────┼────┼─────┼───────────┤│(3) │壹. 一.1.5. │公尺│96 │1,224 │117,504 │ │ │ │ │ │ │屬假設工程,應於招標時││ │鋼管鷹架安全中欄│ │ │ │ │ │ │ │ │ │ │評估在內,建議不另行計││ │杆 │ │ │ │ │ │ │ │ │ │ │價。 │├───┼────────┼──┼───┼───┼─────┼─────┼─────┼───┼────┼────┼─────┤ ││(4) │壹. 一.1.6 │座 │766 │9 │6,894 │ │ │ │ │ │ │ ││ │鷹架施工樓梯 │ │ │ │ │ │ │ │ │ │ │ │├───┼────────┼──┼───┼───┼─────┼─────┼─────┼───┼────┼────┼─────┼───────────┤│(5) │壹. 一.2.5 │平方│364 │16,442│5,984,888 │21,360.76 │7,775,317 │822.10│299,244 │4,096.66│1,491,184 │ ││ │普通模板含組立 │公尺│ │ │ │ │ │ │ │ │ │ │├───┼────────┼──┼───┼───┼─────┼─────┼─────┼───┼────┼────┼─────┼───────────┤│(6) │壹. 一.2.9 │立方│1,407 │188 │264,516 │ │ │ │ │ │ │廁所內已另編列輕質混凝││ │140kgf/cm2預拌混│公尺│ │ │ │ │ │ │ │ │ │土。 ││ │凝土含澆置 │ │ │ │ │ │ │ │ │ │ │ │├───┼────────┼──┼───┼───┼─────┼─────┼─────┼───┼────┼────┼─────┼───────────┤│(7) │壹. 一.2.10 │立方│1,646 │3,730 │6,139,580 │4,191.66 │6,899,472 │186.50│306,979 │275.16 │452,913 │ ││ │280kgf/cm2預拌混│公尺│ │ │ │ │ │ │ │ │ │ ││ │凝土含澆置 │ │ │ │ │ │ │ │ │ │ │ │├───┼────────┼──┼───┼───┼─────┼─────┼─────┼───┼────┼────┼─────┼───────────┤│(8) │壹. 一.2.17 │公尺│134 │332 │44,488 │377.75 │50,619 │16.60 │2,224 │29.15 │3,906 │ ││ │壓沿砌1/2B磚 │ │ │ │ │ │ │ │ │ │ │ │├───┼────────┼──┼───┼───┼─────┼─────┼─────┼───┼────┼────┼─────┼───────────┤│(9) │壹. 一.3.1 │平方│249 │44 │10,956 │64.39 │16,033 │2.20 │548 │18.19 │4,529 │ ││ │1:3水泥砂漿粉刷│公尺│ │ │ │ │ │ │ │ │ │ │├───┼────────┼──┼───┼───┼─────┼─────┼─────┼───┼────┼────┼─────┼───────────┤│(10)│壹. 一.3.14 │平方│359 │1,245 │446,955 │1,382 │496,138 │62.25 │22,348 │74.75 │26,835 │ ││ │平頂1 :3 水泥砂│公尺│ │ │ │ │ │ │ │ │ │ ││ │漿粉光刷防霉漆 │ │ │ │ │ │ │ │ │ │ │ ││ │(一底二度) │ │ │ │ │ │ │ │ │ │ │ │├───┼────────┼──┼───┼───┼─────┼─────┼─────┼───┼────┼────┼─────┼───────────┤│(11)│壹. 一.3.18 │平方│694 │1,718 │1,192,292 │2,344 │1,626,736 │85.90 │59,615 │540.10 │374,829 │ ││ │外牆貼射出小口磚│公尺│ │ │ │ │ │ │ │ │ │ │├───┼────────┼──┼───┼───┼─────┼─────┼─────┼───┼────┼────┼─────┼───────────┤│(12)│壹. 一.3.19 │平方│766 │2,731 │2,091,946 │3,543 │2,713,938 │136.55│104,597 │675,45 │517,395 │ ││ │抿石子工程 │公尺│ │ │ │ │ │ │ │ │ │ │├───┼────────┼──┼───┼───┼─────┼─────┼─────┼───┼────┼────┼─────┼───────────┤│(13)│壹. 一.3.24 │平方│268 │234 │62,712 │291 │77,988 │11.70 │3,136 │45.30 │12,140 │ ││ │陽台防水工程 │公尺│ │ │ │ │ │ │ │ │ │ │├───┼────────┼──┼───┼───┼─────┼─────┼─────┼───┼────┼────┼─────┼───────────┤│(14)│壹. 一.3.27 │平方│488 │676 │329,888 │816 │398,208 │33.80 │16,494 │106.20 │51,826 │ ││ │屋突平台防水工程│公尺│ │ │ │ │ │ │ │ │ │ │├───┼────────┼──┼───┼───┼─────┼─────┼─────┼───┼────┼────┼─────┼───────────┤│(15)│壹. 一.3.28 │平方│77 │928 │71,456 │1,007.67 │77,591 │46.40 │3,573 │33.27 │2,562 │ ││ │窗框四週及樓層縫│公尺│ │ │ │ │ │ │ │ │ │ ││ │防水工程 │ │ │ │ │ │ │ │ │ │ │ │├───┼────────┼──┼───┼───┼─────┼─────┼─────┼───┼────┼────┼─────┼───────────┤│(16)│壹.一.5.18 │支 │1,149 │6 │6,894 │10 │11,490 │0.30 │345 │3.70 │4,251 │ ││ │廁所大理石門檻 │ │ │ │ │ │ │ │ │ │ │ ││ │W=100CM │ │ │ │ │ │ │ │ │ │ │ │├───┼────────┼──┼───┼───┼─────┼─────┼─────┼───┼────┼────┼─────┼───────────┤│(17)│壹. 一.5.24 │平方│1,149 │16 │18,384 │22.28 │25,600 │0.80 │919 │5.48 │6,297 │ ││ │電梯牆面鏡面 │公尺│ │ │ │ │ │ │ │ │ │ ││ │SUS304不鏽鋼板 │ │ │ │ │ │ │ │ │ │ │ ││ │T=1.5mm │ │ │ │ │ │ │ │ │ │ │ │├───┼────────┼──┼───┼───┼─────┼─────┼─────┼───┼────┼────┼─────┼───────────┤│(18)│壹. 一.7.1 │公尺│1,760 │62 │109,120 │66.90 │117,744 │3.10 │5,456 │1.80 │3,168 │ ││ │屋頂欄杆1 1/2" │ │ │ │ │ │ │ │ │ │ │ ││ │@10cm │ │ │ │ │ │ │ │ │ │ │ │├───┴────────┴──┴───┼───┴─────┼─────┴─────┼───┴────┼────┴─────┼───────────┤│ 合計 │17,463,042 │20,925,240 │853,707 │2,997,403 │ │└───────────────────┴─────────┴───────────┴────────┴──────────┴───────────┘
(以下空白)附表B:
┌─────────────────────────────────────────────────────────────────┐│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體工程(不含景觀部分)水電超出契約數量部分明細表 │├───┬────────┬──┬───┬────────┬────────┬───────┬───────┬───────────┤│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單價 │已結算 │實作 │5%不計價 │建議應給付 │備註 ││ │ │ │ ├───┬────┼───┬────┼───┬───┼───┬───┤ ││ │ │ │ │數量 │金額 │數量 │金額 │數量 │金額 │數量 │金額 │ │├───┼────────┼──┼───┼───┼────┼───┼────┼───┼───┼───┼───┼───────────┤│(1) │壹. 二.1.24.3 │只 │97 │14 │1,358 │17 │1,649 │0.00 │0 │3 │291 │依實作數量 ││ │NFB 1P-50AF-20AT│ │ │ │ │ │ │ │ │ │ │ ││ │,IC≧10kA/110V │ │ │ │ │ │ │ │ │ │ │ │├───┼────────┼──┼───┼───┼────┼───┼────┼───┼───┼───┼───┼───────────┤│(2) │壹. 二.1.37.7 │公尺│11 │175 │1,925 │184 │2,024 │8.75 │96 │0.25 │3 │ ││ │PVC導線管(20) │ │ │ │ │ │ │ │ │ │ │ ││ │P*2.0mm │ │ │ │ │ │ │ │ │ │ │ │├───┼────────┼──┼───┼───┼────┼───┼────┼───┼───┼───┼───┼───────────┤│(3) │壹. 二.1.37.8 │公尺│10 │7,407 │74,070 │7,804 │78,040 │370.35│3,704 │26.65 │267 │ ││ │PVC導線管(16) │ │ │ │ │ │ │ │ │ │ │ ││ │P*2.0mm │ │ │ │ │ │ │ │ │ │ │ │├───┼────────┼──┼───┼───┼────┼───┼────┼───┼───┼───┼───┼───────────┤│(4) │壹.二.1.38.14 │公尺│24 │9,675 │232,200 │9,924 │238,176 │249,00│5,976 │0.00 │0 │未超出5% ││ │PVC電線600V, │ │ │ │ │ │ │ │ │ │ │ ││ │14mm2 │ │ │ │ │ │ │ │ │ │ │ │├───┼────────┼──┼───┼───┼────┼───┼────┼───┼───┼───┼───┼───────────┤│(5) │壹.二.1.38.15 │公尺│15 │1,905 │28,575 │2,532 │37,980 │95,25 │1,429 │531.75│7,976 │ ││ │PVC電線600V, │ │ │ │ │ │ │ │ │ │ │ ││ │8.0mm2 │ │ │ │ │ │ │ │ │ │ │ │├───┼────────┼──┼───┼───┼────┼───┼────┼───┼───┼───┼───┼───────────┤│(6) │壹.二.1.40.1鋁製│公尺│517 │320 │165,440 │334 │172,678 │14.00 │7,238 │0 │0 │未超出5% ││ │密閉式線槽附蓋板│ │ │ │ │ │ │ │ │ │ │ ││ │(1.6m/m)(30W*│ │ │ │ │ │ │ │ │ │ │ ││ │10Dcm)表面陽極 │ │ │ │ │ │ │ │ │ │ │ ││ │處理 │ │ │ │ │ │ │ │ │ │ │ │├───┼────────┼──┼───┼───┼────┼───┼────┼───┼───┼───┼───┼───────────┤│(7) │壹.二.2.1.1.1 │公尺│10 │1,120 │11,200 │1,548 │15,480 │56.00 │560 │372.00│3,720 │ ││ │PVC(E)管3/4"* │ │ │ │ │ │ │ │ │ │ │ ││ │2.0mm │ │ │ │ │ │ │ │ │ │ │ │├───┼────────┼──┼───┼───┼────┼───┼────┼───┼───┼───┼───┼───────────┤│(8) │壹.二.2.1.2.1 │公尺│10 │3,520 │35,200 │3,975 │39,750 │176.00│1,760 │279.00│2,790 │ ││ │數位電話電纜 │ │ │ │ │ │ │ │ │ │ │ ││ │0.5mm-4P-PE-PVC │ │ │ │ │ │ │ │ │ │ │ │├───┼────────┼──┼───┼───┼────┼───┼────┼───┼───┼───┼───┼───────────┤│(9) │壹.二.2.1.3.5 │組 │87 │1 │87 │7 │609 │0.00 │0 │6 │522 │依實作數量 ││ │複合式端子板10C │ │ │ │ │ │ │ │ │ │ │ ││ │(含支 │ │ │ │ │ │ │ │ │ │ │ │├───┼────────┼──┼───┼───┼────┼───┼────┼───┼───┼───┼───┼───────────┤│(10)│壹.二.2.2.1.1 │公尺│10 │880 │8,800 │906 │9,060 │26.00 │260 │0.00 │0 │ ││ │PVC(E)管3/4"* │ │ │ │ │ │ │ │ │ │ │ ││ │2.0mm │ │ │ │ │ │ │ │ │ │ │ │├───┼────────┼──┼───┼───┼────┼───┼────┼───┼───┼───┼───┼───────────┤│(11)│壹.二.2.2.2.2 │公尺│15 │2,000 │30,000 │2,168 │32,520 │100.00│1,500 │68.00 │1,020 │ ││ │同軸電纜5C2V │ │ │ │ │ │ │ │ │ │ │ │├───┼────────┼──┼───┼───┼────┼───┼────┼───┼───┼───┼───┼───────────┤│(12)│壹.二.2.3.1.1 │公尺│10 │1,160 │11,600 │1,311 │13,110 │58.00 │580 │93.00 │930 │ ││ │PVC(E)管3/4"* │ │ │ │ │ │ │ │ │ │ │ ││ │2.0mm │ │ │ │ │ │ │ │ │ │ │ │├───┼────────┼──┼───┼───┼────┼───┼────┼───┼───┼───┼───┼───────────┤│(13)│壹.二.2.3.2.1 │公尺│13 │9,802 │127,426 │10,632│138,216 │490.10│6,371 │339.90│4,419 │ ││ │CAT.6網路線 │ │ │ │ │ │ │ │ │ │ │ │├───┼────────┼──┼───┼───┼────┼───┼────┼───┼───┼───┼───┼───────────┤│(14)│壹.二.2.5.1.1 │公尺│10 │970 │9,700 │1,001 │10,010 │31.00 │310 │0 │0 │未超出5% ││ │PVC(E)管1/2"* │ │ │ │ │ │ │ │ │ │ │ ││ │2.0mm │ │ │ │ │ │ │ │ │ │ │ │├───┼────────┼──┼───┼───┼────┼───┼────┼───┼───┼───┼───┼───────────┤│(15)│壹.二.2.5.2.1 │公尺│10 │1,920 │19,200 │1,989 │19,890 │69.00 │690 │0 │0 │未超出5% ││ │耐熱喇叭線HR-1. │ │ │ │ │ │ │ │ │ │ │ ││ │6mm │ │ │ │ │ │ │ │ │ │ │ │├───┼────────┼──┼───┼───┼────┼───┼────┼───┼───┼───┼───┼───────────┤│(16)│壹.二.2.6.1 │公尺│10 │720 │7,200 │774 │7,740 │36.00 │360 │18.00 │180 │ ││ │PVC(E)管3/4"* │ │ │ │ │ │ │ │ │ │ │ ││ │2.0mm │ │ │ │ │ │ │ │ │ │ │ │├───┼────────┼──┼───┼───┼────┼───┼────┼───┼───┼───┼───┼───────────┤│(17)│壹.二.3.1.8 │套 │16,079│1 │16,079 │2 │32,158 │0.00 │0 │1 │16,079│依實作數量 ││ │二段式省水馬桶 │ │ │ │ │ │ │ │ │ │ │ ││ │(水箱式)(附安│ │ │ │ │ │ │ │ │ │ │ ││ │全扶手)SCEH5538│ │ │ │ │ │ │ │ │ │ │ ││ │A-ID │ │ │ │ │ │ │ │ │ │ │ │├───┼────────┼──┼───┼───┼────┼───┼────┼───┼───┼───┼───┼───────────┤│(18)│壹.二.3.1.9 │套 │7,035 │21 │147,735 │22 │154,770 │0.00 │0 │1 │7,035 │依實作數量 ││ │電沖型小便斗 │ │ │ │ │ │ │ │ │ │ │ ││ │(掛壁式) │ │ │ │ │ │ │ │ │ │ │ ││ │U28B-AF437A │ │ │ │ │ │ │ │ │ │ │ │├───┼────────┼──┼───┼───┼────┼───┼────┼───┼───┼───┼───┼───────────┤│(19)│壹.二.3.1.13 │只 │323 │91 │29,393 │100 │32,300 │0.00 │0 │9 │2,907 │依實作數量 ││ │省水長柄龍頭1/2"│ │ │ │ │ │ │ │ │ │ │ ││ │LF608F │ │ │ │ │ │ │ │ │ │ │ │├───┼────────┼──┼───┼───┼────┼───┼────┼───┼───┼───┼───┼───────────┤│(20)│壹.二.3.1.21 │只 │193 │23 │4,439 │25 │4,825 │0.00 │0 │2 │386 │依實作數量 ││ │球塞閥(鉋金銅)│ │ │ │ │ │ │ │ │ │ │ ││ │10K 3/4" │ │ │ │ │ │ │ │ │ │ │ │├───┼────────┼──┼───┼───┼────┼───┼────┼───┼───┼───┼───┼───────────┤│(21)│壹.二.3.1.37 │公尺│16 │110 │1,760 │124 │1,984 │5.50 │88 │8.50 │136 │ ││ │PVC給水管 │ │ │ │ │ │ │ │ │ │ │ ││ │3/4"x3.0mm │ │ │ │ │ │ │ │ │ │ │ │├───┼────────┼──┼───┼───┼────┼───┼────┼───┼───┼───┼───┼───────────┤│(22)│壹.二.3.1.38 │公尺│12 │322 │3,864 │324 │3,888 │2.00 │24 │0 │0 │未超出5% ││ │PVC給水管 │ │ │ │ │ │ │ │ │ │ │ ││ │1/2"x3.0mm │ │ │ │ │ │ │ │ │ │ │ │├───┼────────┼──┼───┼───┼────┼───┼────┼───┼───┼───┼───┼───────────┤│(23)│壹.二.3.2.10 │只 │191 │28 │5,348 │30 │5,730 │1.40 │267 │1 │115 │依實作數量 ││ │水盤落水頭 │ │ │ │ │ │ │ │ │ │ │ ││ │2"A-2556 │ │ │ │ │ │ │ │ │ │ │ │├───┼────────┼──┼───┼───┼────┼───┼────┼───┼───┼───┼───┼───────────┤│(24)│壹.二.4.2.6 │公尺│12 │1,320 │15,840 │1,376 │16,512 │56.00 │672 │0 │0 │未超出5% ││ │PVC(E)管1/2"* │ │ │ │ │ │ │ │ │ │ │ ││ │2.0mm │ │ │ │ │ │ │ │ │ │ │ │├───┼────────┼──┼───┼───┼────┼───┼────┼───┼───┼───┼───┼───────────┤│(25)│壹.二.4.2.9 │公尺│4 │2,640 │10,560 │2,697 │10,788 │57.00 │228 │0 │0 │未超出5% ││ │一般電線IV 1.2mm│ │ │ │ │ │ │ │ │ │ │ │├───┴────────┴──┴───┼───┴────┼───┴────┼───┴───┼───┴───┼───────────┤│ 合計 │998,999 │1,079,887 │32,113 │48,776 │ │└───────────────────┴────────┴────────┴───────┴───────┴───────────┘(以下空白)附表C:
┌──────────────────────────────────────────────────────┐│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體工程(不含景觀部分)土建契約未有工項部分明細表 │├───┬────────┬──┬─────────────┬────────────┬───────────┤│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原實作求償 │建議應給付 │鑑定說明 ││ │ │ ├───┬───┬─────┼───┬───┬────┤ ││ │ │ │單價 │數量 │金額 │單價 │數量 │金額 │ │├───┼────────┼──┼───┼───┼─────┼───┼───┼────┼───────────┤│(1) │壹.一.8.1 │立方│130 │186.50│24,245 │ │ │ │屬假設工程,應於招標時││ │支撐排架 │公尺│ │ │ │ │ │ │評估在內,建議不另行計││ │ │ │ │ │ │ │ │ │價。 │├───┼────────┼──┼───┼───┼─────┼───┼───┼────┼───────────┤│(2) │壹.一.8.2 │公尺│650 │17.00 │11,050 │ │ │ │屬假設工程,應於招標時││ │鐵皮斜籬 │ │ │ │ │ │ │ │評估在內,建議不另行計││ │ │ │ │ │ │ │ │ │價。 │├───┼────────┼──┼───┼───┼─────┼───┼───┼────┼───────────┤│(3) │壹.一.8.3 │公尺│100 │593.60│59,360 │ │ │ │屬假設工程,應於招標時││ │防墜網 │ │ │ │ │ │ │ │評估在內,建議不另行計││ │ │ │ │ │ │ │ │ │價。 │├───┼────────┼──┼───┼───┼─────┼───┼───┼────┼───────────┤│(4) │壹.一.8.4 │支 │350 │47.00 │16,450 │ │ │ │屬假設工程,應於招標時││ │延伸架 │ │ │ │ │ │ │ │評估在內,建議不另行計││ │ │ │ │ │ │ │ │ │價。 │├───┼────────┼──┼───┼───┼─────┼───┼───┼────┼───────────┤│(5) │壹.一.8.5 │平方│75 │266.80│20,010 │ │ │ │屬假設工程,應於招標時││ │帆布防塵網 │公尺│ │ │ │ │ │ │評估在內,建議不另行計││ │ │ │ │ │ │ │ │ │價。 │├───┼────────┼──┼───┼───┼─────┼───┼───┼────┼───────────┤│(6) │壹.一.8.6 │公尺│330 │307.10│101,343 │330 │307.10│101,343 │LINE X3-X15/Y0、 ││ │結構體外緣止水墩│ │ │ │ │ │ │ │LINE X4-X16/Y3、 ││ │ │ │ │ │ │ │ │ │LINE X1/Y2-Y6、 ││ │ │ │ │ │ │ │ │ │LINE X0/Y7-Y13、 ││ │ │ │ │ │ │ │ │ │LINE X4/Y3-Y13、 ││ │ │ │ │ │ │ │ │ │LINE X4-X16/Y3 │├───┼────────┼──┼───┼───┼─────┼───┼───┼────┼───────────┤│(7) │壹.一.8.7 │式 │30,000│1.00 │30,000 │30,000│1.00 │30,000 │ ││ │沉水式雨水泵安裝│ │ │ │ │ │ │ │ ││ │及配管線 │ │ │ │ │ │ │ │ │├───┼────────┼──┼───┼───┼─────┼───┼───┼────┼───────────┤│(8) │壹.一.8.8 │式 │36,626│1.00 │36,626 │ │ │ │本工項於契約壹.一.4.13││ │電動推拉窗控制管│ │ │ │ │ │ │ │W6鋁窗285*70已編列搖窗││ │ │ │ │ │ │ │ │ │機、五金配件、工資,建││ │ │ │ │ │ │ │ │ │議不另行計價。 │├───┼────────┼──┼───┼───┼─────┼───┼───┼────┤ ││(9) │壹.一.8.9 │工 │2,500 │6.00 │15,000 │ │ │ │ ││ │電動推拉窗預埋管│ │ │ │ │ │ │ │ ││ │拆模組模 │ │ │ │ │ │ │ │ │├───┼────────┼──┼───┼───┼─────┼───┼───┼────┼───────────┤│(10)│壹.一.8.10 │式 │3,530 │1.00 │3,530 │ │ │ │本工項於契約壹.一.4.7 ││ │鐵捲門控制管 │ │ │ │ │ │ │ │SD1不鏽鋼捲門400*( ││ │ │ │ │ │ │ │ │ │320+50)單價分析內,建││ │ │ │ │ │ │ │ │ │議不另行計價。 │├───┼────────┼──┼───┼───┼─────┼───┼───┼────┼───────────┤│(11)│壹.一.8.11 │公尺│900 │14.52 │13,068 │900 │14.52 │13,068 │LINE X0/Y10-Y11、 ││ │窗簾盒 │ │ │ │ │ │ │ │LINE X1-X3/Y1 │├───┼────────┼──┼───┼───┼─────┼───┼───┼────┼───────────┤│(12)│壹.一.8.12 │式 │14,800│1.00 │14,800 │ │ │ │列入水電合約未有工項 ││ │無障礙廁所及校長│ │ │ │ │ │ │ │ ││ │室廁所設備變更 │ │ │ │ │ │ │ │ │├───┴────────┴──┼───┴───┴─────┼───┴───┴────┼───────────┤│ 合計 │345,482 │144,411 │ ││ │ │ │ │└───────────────┴─────────────┴────────────┴───────────┘
(以下空白)附表D:
┌────────────────────────────────────────────────────────┐│第一階段建築物主結構體工程(不含景觀部分)水電契約未有工項部分明細表 │├────┬─────────┬──┬─────────────┬────────────┬───────────┤│項次 │項目及說明 │單位│原實作求償 │建議應給付 │鑑定說明 ││ │ │ ├────┬───┬────┼────┬──┬────┤ ││ │ │ │單價 │數量 │金額 │單價 │數量│金額 │ │├────┼─────────┼──┼────┼───┼────┼────┼──┼────┼───────────┤│ │壹.二.1 │ │ │ │ │ │ │ │ ││ │電氣工程 │ │ │ │ │ │ │ │ │├────┼─────────┼──┼────┼───┼────┼────┼──┼────┼───────────┤│ │壹. 二.1.10 │ │ │ │ │ │ │ │ ││ │3P PANEL │ │ │ │ │ │ │ │ ││ │ │ │ │ │ │ │ │ │ │├────┼─────────┼──┼────┼───┼────┼────┼──┼────┼───────────┤│(1) │壹. 二.1.10.11 │式 │1,531 │1 │1,531 │1,530 │1 │1,530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銅排& 零料& 工資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 │ │ │ │ │ │ │ │ │├────┼─────────┼──┼────┼───┼────┼────┼──┼────┤ ││(2) │壹. 二.1.10.12 │式 │1,800 │1 │1,800 │1,800 │1 │1,800 │ ││ │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壹. 二.1.17 │ │ │ │ │ │ │ │ ││ │1P8,2P6~2P9, │ │ │ │ │ │ │ │ ││ │3P2~3P7 PANEL │ │ │ │ │ │ │ │ ││ │(共11盤) │ │ │ │ │ │ │ │ │├────┼─────────┼──┼────┼───┼────┼────┼──┼────┼───────────┤│(3) │壹. 二.1.17.1.1 │只 │2,236 │3 │6,708 │2,236 │3 │6,708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新增CASE:2.0mm │ │ │ │ │ │ │ │價參考附件七 ││ │粉體烤漆(依現場需│ │ │ │ │ │ │ │ ││ │求製作) │ │ │ │ │ │ │ │ │├────┼─────────┼──┼────┼───┼────┼────┼──┼────┤ ││(4) │壹. 二.1.17.2.1 │只 │631 │3 │1,893 │631 │3 │1,893 │ ││ │增加NFB 3P-50AF- │ │ │ │ │ │ │ │ ││ │30AT,IC≧ │ │ │ │ │ │ │ │ ││ │15kA/ 220V │ │ │ │ │ │ │ │ │├────┼─────────┼──┼────┼───┼────┼────┼──┼────┤ ││(5) │壹. 二.1.17.3.1 │只 │561 │8 │4,488 │561 │8 │4,488 │ ││ │增加NFB 2P-50AF- │ │ │ │ │ │ │ │ ││ │20AT,IC≧15kA/ │ │ │ │ │ │ │ │ ││ │220V │ │ │ │ │ │ │ │ │├────┼─────────┼──┼────┼───┼────┼────┼──┼────┤ ││(6) │壹. 二.1.17.4.1 │只 │1,470 │5 │7,350 │1,470 │5 │7,350 │ ││ │增加二線式RY │ │ │ │ │ │ │ │ │├────┼─────────┼──┼────┼───┼────┼────┼──┼────┤ ││(7) │壹. 二.1.17.5.1 │只 │2,131 │3 │6,393 │2,131 │3 │6,393 │ ││ │增加二線式TR │ │ │ │ │ │ │ │ │├────┼─────────┼──┼────┼───┼────┼────┼──┼────┤ ││(8) │壹. 二.1.17.6.1 │只 │2,187 │3 │6,561 │2,187 │3 │6,561 │ ││ │增加二線式TU │ │ │ │ │ │ │ │ │├────┼─────────┼──┼────┼───┼────┼────┼──┼────┤ ││(9) │壹. 二.1.17.7.1 │式 │1,118 │3 │3,354 │1,118 │3 │3,354 │ ││ │增加銅排&零料&工資│ │ │ │ │ │ │ │ │├────┼─────────┼──┼────┼───┼────┼────┼──┼────┼───────────┤│ │壹. 二.1.20 │ │ │ │ │ │ │ │ ││ │B1R PANEL │ │ │ │ │ │ │ │ │├────┼─────────┼──┼────┼───┼────┼────┼──┼────┼───────────┤│(10) │壹. 二.1.20.4.1 │式 │328 │1 │328 │328 │1 │328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銅排&零料&工資│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11) │壹. 二.1.20.5 │式 │720 │1 │720 │720 │1 │720 │ ││ │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 │ │ │ │ │ │ │ │├────┼─────────┼──┼────┼───┼────┼────┼──┼────┼───────────┤│ │壹. 二.1.21 │ │ │ │ │ │ │ │ ││ │1R PANEL │ │ │ │ │ │ │ │ │├────┼─────────┼──┼────┼───┼────┼────┼──┼────┼───────────┤│(12) │壹. 二.1.21.4.1 │式 │687 │1 │687 │687 │1 │687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銅排& 零料&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工資 │ │ │ │ │ │ │ │ │├────┼─────────┼──┼────┼───┼────┼────┼──┼────┤ ││(13) │壹. 二.1.21.5 │式 │1,200 │1 │1,200 │1,200 │1 │1,200 │ ││ │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 │ │ │ │ │ │ │ ││ ├─────────┼──┼────┼───┼────┼────┼──┼────┼───────────┤│ │壹. 二.1.23 │ │ │ │ │ │ │ │ ││ │3R PANEL │ │ │ │ │ │ │ │ │├────┼─────────┼──┼────┼───┼────┼────┼──┼────┼───────────┤│(14) │壹. 二.1.23.7 │式 │2,250 │1 │2,250 │2,250 │1 │2,250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銅排& 零料&工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資 │ │ │ │ │ │ │ │ │├────┼─────────┼──┼────┼───┼────┼────┼──┼────┤ ││(15) │壹. 二.1.23.8 │式 │1,800 │1 │1,800 │1,800 │1 │1,800 │ ││ │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 │ │ │ │ │ │ │ │├────┼─────────┼──┼────┼───┼────┼────┼──┼────┼───────────┤│ │壹. 二.1.24 │ │ │ │ │ │ │ │ ││ │1R1,1R,1R6,1R7,2R1│ │ │ │ │ │ │ │ ││ │PANEL (共4 │ │ │ │ │ │ │ │ │├────┼─────────┼──┼────┼───┼────┼────┼──┼────┼───────────┤│(16) │壹. 二.1.24.5 │式 │693 │4 │2,772 │693 │4 │2,772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銅排& 零料&工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資 │ │ │ │ │ │ │ │ │├────┼─────────┼──┼────┼───┼────┼────┼──┼────┤ ││(17) │壹. 二.1.24.6 │式 │960 │4 │3,840 │960 │4 │3,840 │ ││ │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 │ │ │ │ │ │ │ ││ ├─────────┼──┼────┼───┼────┼────┼──┼────┼───────────┤│ │壹. 二.1.25 │ │ │ │ │ │ │ │ ││ │1R2 PANEL │ │ │ │ │ │ │ │ │├────┼─────────┼──┼────┼───┼────┼────┼──┼────┼───────────┤│(18) │壹. 二.1.25.5 │式 │693 │1 │693 │693 │1 │693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銅排& 零料&工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資 │ │ │ │ │ │ │ │ │├────┼─────────┼──┼────┼───┼────┼────┼──┼────┤ ││(19) │壹. 二.1.25.6 │式 │960 │1 │960 │960 │1 │960 │ ││ │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 │ │ │ │ │ │ │ │├────┼─────────┼──┼────┼───┼────┼────┼──┼────┼───────────┤│ │壹. 二.1.27 │ │ │ │ │ │ │ │ ││ │1R3,1R4 PANEL │ │ │ │ │ │ │ │ │├────┼─────────┼──┼────┼───┼────┼────┼──┼────┼───────────┤│(20) │壹. 二.1.27.5 │式 │325 │2 │650 │325 │2 │650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銅排& 零料&工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資 │ │ │ │ │ │ │ │ │├────┼─────────┼──┼────┼───┼────┼────┼──┼────┤ ││(21) │壹. 二.1.27.6 │式 │960 │2 │1,920 │960 │2 │1,920 │ ││ │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 │ │ │ │ │ │ │ │├────┼─────────┼──┼────┼───┼────┼────┼──┼────┼───────────┤│ │壹. 二.1.28 │ │ │ │ │ │ │ │ ││ │1R5,2R5 PANEL │ │ │ │ │ │ │ │ │├────┼─────────┼──┼────┼───┼────┼────┼──┼────┼───────────┤│(22) │壹. 二.1.28.5 │式 │222 │1 │222 │222 │1 │222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銅排& 零料&工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資(2R5) │ │ │ │ │ │ │ │ │├────┼─────────┼──┼────┼───┼────┼────┼──┼────┤ ││(23) │壹. 二.1.28.6 │式 │960 │1 │960 │960 │1 │960 │ ││ │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 │ │ │ │ │ │ │ ││ │(2R5) │ │ │ │ │ │ │ │ │├────┼─────────┼──┼────┼───┼────┼────┼──┼────┼───────────┤│ │壹. 二.1.30 │ │ │ │ │ │ │ │ ││ │2R4 PANEL │ │ │ │ │ │ │ │ │├────┼─────────┼──┼────┼───┼────┼────┼──┼────┼───────────┤│(24) │壹.二.1.30.5 │式 │436 │1 │436 │436 │1 │436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銅排& 零料& 工│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資 │ │ │ │ │ │ │ │ │├────┼─────────┼──┼────┼───┼────┼────┼──┼────┤ ││(25) │壹. 二.1.30.6 │式 │960 │1 │960 │960 │1 │960 │ ││ │新增中板及底板修改│ │ │ │ │ │ │ │ │├────┼─────────┼──┼────┼───┼────┼────┼──┼────┼───────────┤│ │壹. 二.1.36 │ │ │ │ │ │ │ │ ││ │照明燈具 │ │ │ │ │ │ │ │ │├────┼─────────┼──┼────┼───┼────┼────┼──┼────┼───────────┤│(26) │壹. 二.1.36.13.1 │式 │5,096 │1 │5,096 │5,096 │1 │5,096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其他配件另料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 │ │ │ │ │ │ │ │ │├────┼─────────┼──┼────┼───┼────┼────┼──┼────┤ ││(27) │壹. 二.1.36.14.1 │式 │32,116 │1 │32,116 │30,000 │1 │30,000 │ ││ │增加工資 │ │ │ │ │ │ │ │ │├────┼─────────┼──┼────┼───┼────┼────┼──┼────┼───────────┤│ │壹. 二.1.37 │ │ │ │ │ │ │ │ ││ │配管工程 │ │ │ │ │ │ │ │ │├────┼─────────┼──┼────┼───┼────┼────┼──┼────┼───────────┤│(28) │壹. 二.1.37.13.1 │式 │2,402 │1 │2,402 │2,402 │1 │2,402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 增加配管另件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29) │壹. 二.1.37.14.1 │式 │776 │1 │776 │776 │1 │776 │ ││ │增加配管五金固定另│ │ │ │ │ │ │ │ ││ │ 料 │ │ │ │ │ │ │ │ │├────┼─────────┼──┼────┼───┼────┼────┼──┼────┤ ││(30) │壹. 二.1.37.17.1 │式 │8,410 │1 │8,410 │7,700 │1 │7,700 │ ││ │增加工資 │ │ │ │ │ │ │ │ │├────┼─────────┼──┼────┼───┼────┼────┼──┼────┼───────────┤│ │壹. 二.1.38 │ │ │ │ │ │ │ │ ││ │配線工程 │ │ │ │ │ │ │ │ │├────┼─────────┼──┼────┼───┼────┼────┼──┼────┼───────────┤│(31) │壹. 二.1.38.20.1 │式 │3,208 │1 │3,208 │3,208 │1 │3,208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配線另件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32) │壹. 二.1.38.21.1 │式 │12,122 │1 │12,122 │11,550 │1 │11,550 │ ││ │增加工資 │ │ │ │ │ │ │ │ │├────┼─────────┼──┼────┼───┼────┼────┼──┼────┼───────────┤│ │壹. 二.1.40 │ │ │ │ │ │ │ │ ││ │鋁製電纜線槽工程 │ │ │ │ │ │ │ │ │├────┼─────────┼──┼────┼───┼────┼────┼──┼────┼───────────┤│(33) │壹. 二.1.40.2.1 │式 │4,666 │1 │4,666 │4,665 │1 │4,665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另件(彎頭, 三通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連接片, 固定片,不 │ │ │ │ │ │ │ │ ││ │鏽鋼碼車螺絲) │ │ │ │ │ │ │ │ │├────┼─────────┼──┼────┼───┼────┼────┼──┼────┤ ││(34) │壹. 二.1.40.3.1 │式 │4,666 │1 │4,666 │1,110 │1 │1,110 │ ││ │增加鍍鋅吊架及五 │ │ │ │ │ │ │ │ ││ │金另料 │ │ │ │ │ │ │ │ │├────┼─────────┼──┼────┼───┼────┼────┼──┼────┤ ││(35) │壹. 二.1.40.4.1 │式 │2,000 │1 │2,000 │2,000 │1 │2,000 │ ││ │增加打鑿修補 │ │ │ │ │ │ │ │ │├────┼─────────┼──┼────┼───┼────┼────┼──┼────┤ ││(36) │壹. 二.1.40.5.1 │式 │12,920 │1 │12,920 │12,600 │1 │12,600 │ ││ │增加工資 │ │ │ │ │ │ │ │ │├────┼─────────┼──┼────┼───┼────┼────┼──┼────┤ ││ │壹.二.1.42 │ │ │ │ │ │ │ │ ││ │其他 │ │ │ │ │ │ │ │ │├────┼─────────┼──┼────┼───┼────┼────┼──┼────┼───────────┤│(37) │壹. 二.1.42.2.1 │式 │4,266 │1 │4,266 │4,266 │1 │4,266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其他配件另料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38) │壹. 二.1.42.3.1 │式 │2,154 │1 │2,154 │2,154 │1 │2,154 │ ││ │增加運什費 │ │ │ │ │ │ │ │ │├────┼─────────┼──┼────┼───┼────┼────┼──┼────┼───────────┤│ │壹.二.2.1.1 │ │ │ │ │ │ │ │ ││ │電信設備工程 │ │ │ │ │ │ │ │ │├────┼─────────┼──┼────┼───┼────┼────┼──┼────┼───────────┤│(39) │壹. 二.2.1.1.4.1 │式 │476 │1 │476 │476 │1 │476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管線出線盒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40) │壹. 二.2.1.1.5.1 │式 │1,142 │1 │1,142 │1,115 │1 │1,115 │ ││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 │├────┼─────────┼──┼────┼───┼────┼────┼──┼────┤ ││(41) │壹. 二.2.1.1.6.1 │式 │3,808 │1 │3,808 │3,850 │1 │3,850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 │壹. 二.2.1.2 │ │ │ │ │ │ │ │ ││ │設備工程 │ │ │ │ │ │ │ │ │├────┼─────────┼──┼────┼───┼────┼────┼──┼────┼───────────┤│(42) │壹. 二.2.1.2.7.1 │式 │4,252 │1 │4,252 │4,252 │1 │4,252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43) │壹. 二.2.1.2.8.1 │式 │14,174 │1 │14,174 │13,850 │1 │13,850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 │壹. 二.2.1.3 │ │ │ │ │ │ │ │ ││ │設備工程 │ │ │ │ │ │ │ │ │├────┼─────────┼──┼────┼───┼────┼────┼──┼────┼───────────┤│(44) │壹. 二.2.1.3.16.1 │式 │200 │1 │200 │200 │1 │200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 │ │ │ │ │ │ │ │ │├────┼─────────┼──┼────┼───┼────┼────┼──┼────┤ ││(45) │壹. 二.2.1.2.17.1 │式 │500 │1 │500 │500 │1 │500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 │ │ │ │ │ │ │ │ │ │├────┼─────────┼──┼────┼───┼────┼────┼──┼────┼───────────┤│ │壹. 二.2.2 │ │ │ │ │ │ │ │ ││ │電視設備工程 │ │ │ │ │ │ │ │ │├────┼─────────┼──┼────┼───┼────┼────┼──┼────┼───────────┤│ │壹. 二.2.2.1 │ │ │ │ │ │ │ │ ││ │配管工程 │ │ │ │ │ │ │ │ │├────┼─────────┼──┼────┼───┼────┼────┼──┼────┼───────────┤│(46) │壹. 二.2.2.1.3.1 │式 │217 │1 │217 │196 │1 │196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管線出線盒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47) │壹.二.2.2.1.4.1 │式 │242 │1 │242 │238 │1 │238 │ ││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 │├────┼─────────┼──┼────┼───┼────┼────┼──┼────┤ ││(48) │壹. 二.2.2.1.5.1 │式 │966 │1 │966 │950 │1 │950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 │壹.二.2.2.2 │ │ │ │ │ │ │ │ ││ │配線工程 │ │ │ │ │ │ │ │ │├────┼─────────┼──┼────┼───┼────┼────┼──┼────┼───────────┤│(49) │壹.二.2.2.2.3.1 │式 │908 │1 │908 │904 │1 │904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50) │壹. 二.2.2.2.4.1 │式 │5,050 │1 │5,050 │5,000 │1 │5,000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 │壹. 二.2.2.3 │式 │ │ │ │ │ │ │ ││ │設備工程 │ │ │ │ │ │ │ │ │├────┼─────────┼──┼────┼───┼────┼────┼──┼────┼───────────┤│(51) │壹.二.2.2.3.5.1 │式 │120 │1 │120 │120 │1 │120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52) │壹. 二.2.2.3.6.1 │式 │600 │1 │600 │500 │1 │500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 │壹.二.2.3 │ │ │ │ │ │ │ │ ││ │資訊網路系統設備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壹.二.2.3.1 │ │ │ │ │ │ │ │ ││ │配管工程 │ │ │ │ │ │ │ │ │├────┼─────────┼──┼────┼───┼────┼────┼──┼────┼───────────┤│(53) │壹.二.2.3.1.4.1 │式 │430 │1 │430 │417 │1 │417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管線出線盒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54) │壹.二.2.3.1.5.1 │式 │718 │1 │718 │710 │1 │710 │ ││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 │├────┼─────────┼──┼────┼───┼────┼────┼──┼────┤ ││(55) │壹.二.2.3.1.6.1 │式 │2,394 │1 │2,394 │2,310 │1 │2,310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 │壹.二.2.3.2 │ │ │ │ │ │ │ │ ││ │配線工程 │ │ │ │ │ │ │ │ │├────┼─────────┼──┼────┼───┼────┼────┼──┼────┼───────────┤│(56) │壹. 二.2.3.2.3.1 │式 │3,686 │1 │3,686 │3,686 │1 │3,686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57) │壹.二.2.3.2.4.1 │式 │15,484 │1 │15,484 │15,100 │1 │15,100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 │壹.二.2.3.3 │ │ │ │ │ │ │ │ ││ │設備工程 │ │ │ │ │ │ │ │ │├────┼─────────┼──┼────┼───┼────┼────┼──┼────┼───────────┤│(58) │壹.二.2.3.3.16.1 │式 │264 │1 │264 │264 │1 │264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59) │壹.二.2.3.3.17.1 │式 │492 │1 │492 │492 │1 │492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 │壹.二.2.5 │ │ │ │ │ │ │ │ ││ │緊急/ 業務廣播系統│ │ │ │ │ │ │ │ ││ │設備工程 │ │ │ │ │ │ │ │ │├────┼─────────┼──┼────┼───┼────┼────┼──┼────┼───────────┤│ │壹.二.2.5.1 │ │ │ │ │ │ │ │ ││ │配管工程 │ │ │ │ │ │ │ │ │├────┼─────────┼──┼────┼───┼────┼────┼──┼────┼───────────┤│(60) │壹.二.2.5.1.3.1 │式 │346 │1 │346 │326 │1 │326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管線出線盒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61) │壹.二.2.5.1.4.1 │式 │208 │1 │208 │210 │1 │210 │ ││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 │├────┼─────────┼──┼────┼───┼────┼────┼──┼────┤ ││(62) │壹.二.2.5.1.5.1 │式 │1,580 │1 │1,580 │1,540 │1 │1,540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 │壹.二.2.5. │ │ │ │ │ │ │ │ ││ │2配線工程 │ │ │ │ │ │ │ │ │├────┼─────────┼──┼────┼───┼────┼────┼──┼────┼───────────┤│(63) │壹.二.2.5.2.2.1 │式 │310 │1 │310 │306 │1 │306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64) │壹.二.2.5.2.3.1 │式 │1,036 │1 │1,036 │1,000 │1 │1,000 │ ││ │增加配線安裝工資 │ │ │ │ │ │ │ │ │├────┼─────────┼──┼────┼───┼────┼────┼──┼────┼───────────┤│ │壹.二.2.5.3 │ │ │ │ │ │ │ │ ││ │設備工程 │ │ │ │ │ │ │ │ │├────┼─────────┼──┼────┼───┼────┼────┼──┼────┼───────────┤│(65) │壹.二.2.5.3.6.1 │式 │60 │1 │60 │60 │1 │60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66) │壹.二.2.5.3.7.1 │式 │600 │1 │600 │600 │1 │600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67) │壹.二.2.5.3.8.1 │式 │500 │1 │500 │ │ │ │本項結算已計價 ││ │增加連接既設校園廣│ │ │ │ │ │ │ │ ││ │播主 │ │ │ │ │ │ │ │ │├────┼─────────┼──┼────┼───┼────┼────┼──┼────┼───────────┤│(68) │壹.二.2.5.3.8.1 │式 │500 │1 │500 │ │ │ │本項結算已計價 ││ │增加系統軟體設定及│ │ │ │ │ │ │ │ ││ │測試費用 │ │ │ │ │ │ │ │ │├────┼─────────┼──┼────┼───┼────┼────┼──┼────┼───────────┤│ │壹.二.2.6 │ │ │ │ │ │ │ │ ││ │教室視聽教學系統設│ │ │ │ │ │ │ │ ││ │備工程 │ │ │ │ │ │ │ │ │├────┼─────────┼──┼────┼───┼────┼────┼──┼────┼───────────┤│(69) │壹.二.2.6.2.1 │式 │506 │1 │506 │473 │1 │473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管線出線盒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70) │壹.二.2.6.3.1 │式 │420 │1 │420 │415 │1 │415 │ ││ │增加五金及另料 │ │ │ │ │ │ │ │ │├────┼─────────┼──┼────┼───┼────┼────┼──┼────┤ ││(71) │壹.二.2.6.4.1 │式 │1,800 │1 │1,800 │1,790 │1 │1,790 │ ││ │增加配管安裝工資 │ │ │ │ │ │ │ │ │├────┼─────────┼──┼────┼───┼────┼────┼──┼────┼───────────┤│ │壹.二.2.8 │ │ │ │ │ │ │ │ ││ │鋁製線槽設備工程 │ │ │ │ │ │ │ │ │├────┼─────────┼──┼────┼───┼────┼────┼──┼────┼───────────┤│(72) │壹.二.2.8.2.1 │式 │2,261 │1 │2,261 │2,253 │1 │2,253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另件(彎頭, 三│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通連接片,固定片, │ │ │ │ │ │ │ │ ││ │不鏽鋼馬車螺絲) │ │ │ │ │ │ │ │ │├────┼─────────┼──┼────┼───┼────┼────┼──┼────┤ ││(73) │壹.二.2.8.3.1 │式 │2,261 │1 │2,261 │2,261 │1 │2,261 │ ││ │增加鍍鋅吊架及五金│ │ │ │ │ │ │ │ ││ │另料 │ │ │ │ │ │ │ │ │├────┼─────────┼──┼────┼───┼────┼────┼──┼────┤ ││(74) │壹.二.2.8.4.1 │式 │1,000 │1 │1,000 │1,000 │1 │1,000 │ ││ │增加打鑿修補 │ │ │ │ │ │ │ │ │├────┼─────────┼──┼────┼───┼────┼────┼──┼────┤ ││(75) │壹.二.2.8.5.1 │式 │4,500 │1 │4,500 │4,425 │1 │4,425 │ ││ │增加工資 │ │ │ │ │ │ │ │ │├────┼─────────┼──┼────┼───┼────┼────┼──┼────┼───────────┤│ │壹.二.3.1 │ │ │ │ │ │ │ │ ││ │給排水設備及配管工│ │ │ │ │ │ │ │ ││ │程 │ │ │ │ │ │ │ │ │├────┼─────────┼──┼────┼───┼────┼────┼──┼────┼───────────┤│(76) │壹.二.3.1.11.1 │只 │3,375 │1 │3,375 │ │ │ │本項合約標示型號檯面現││ │增加人造大理石面盆│ │ │ │ │ │ │ │場空間無法安裝,變更尺││ │檯面L=75CM含支架配│ │ │ │ │ │ │ │寸(位置2F校長室圖說 ││ │件 │ │ │ │ │ │ │ │LINE X1.Y10-Y11 )應為││ │ │ │ │ │ │ │ │ │專業判斷可維預防,不宜││ │ │ │ │ │ │ │ │ │另行計價 │├────┼─────────┼──┼────┼───┼────┼────┼──┼────┼───────────┤│(77) │壹.二.3.1.12.1 │套 │3,400 │2 │6,800 │3,400 │2 │6,800 │1.無障礙廁所缺列項目(││ │增加安全扶手 │ │ │ │ │ │ │ │ 位置3F圖說LINE X2.Y2││ │(HF6141A) │ │ │ │ │ │ │ │ ) │├────┼─────────┼──┼────┼───┼────┼────┼──┼────┤2.此項目為材料廠商報價││(78) │壹.二.3.1.12.2 │只 │4,720 │1 │4,720 │4,720 │1 │4,720 │ (電光牌) ││ │增加淋浴椅 │ │ │ │ │ │ │ │3.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 │(BA8003N) │ │ │ │ │ │ │ │ 單價詳附件十四 │├────┼─────────┼──┼────┼───┼────┼────┼──┼────┤ ││(79) │ 壹.二.3.1.12.3 │只 │2,480 │1 │2,480 │2,480 │1 │2,480 │ ││ │增加淋浴椅專用T 型│ │ │ │ │ │ │ │ ││ │扶手 │ │ │ │ │ │ │ │ │├────┼─────────┼──┼────┼───┼────┼────┼──┼────┤ ││(80) │壹.二.3.1.12.4 │只 │3,920 │1 │3,920 │3,920 │1 │3,920 │ ││ │增加淋浴椅用折疊式│ │ │ │ │ │ │ │ ││ │安全扶手(HF6157)│ │ │ │ │ │ │ │ │├────┼─────────┼──┼────┼───┼────┼────┼──┼────┤ ││(81) │壹.二.3.1.12.5 │台 │4,420 │2 │8,840 │4,420 │2 │8,840 │ ││ │增加瞬熱型電熱水器│ │ │ │ │ │ │ │ ││ │(EH7555) │ │ │ │ │ │ │ │ │├────┼─────────┼──┼────┼───┼────┼────┼──┼────┼───────────┤│(82) │壹.二.3.1.44.1 │式 │2,713 │1 │2,713 │2,713 │1 │2,713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加配管另件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83) │壹.二.3.1.45.1 │式 │730 │1 │730 │730 │1 │730 │ ││ │增加管路吊架及固定│ │ │ │ │ │ │ │ │├────┼─────────┼──┼────┼───┼────┼────┼──┼────┤ ││(84) │壹.二.3.1.46.1 │式 │575 │1 │575 │565 │1 │565 │ ││ │增加五金另件 │ │ │ │ │ │ │ │ │├────┼─────────┼──┼────┼───┼────┼────┼──┼────┤ ││(85) │壹.二.3.1.47.1 │式 │395 │1 │395 │395 │1 │395 │ ││ │增加運什費 │ │ │ │ │ │ │ │ │├────┼─────────┼──┼────┼───┼────┼────┼──┼────┤ ││(86) │壹.二.3.1.48.1 │式 │12,578 │1 │12,578 │11,550 │1 │11,550 │ ││ │增加工資 │ │ │ │ │ │ │ │ │├────┼─────────┼──┼────┼───┼────┼────┼──┼────┼───────────┤│ │壹.二.3.2 │ │ │ │ │ │ │ │ ││ │給排水設備及管路工│ │ │ │ │ │ │ │ ││ │程 │ │ │ │ │ │ │ │ │├────┼─────────┼──┼────┼───┼────┼────┼──┼────┼───────────┤│(87) │壹.二.3.2.30.1 │式 │150,512 │1 │150,512 │150,512 │1 │150,512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配管接合另件費用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88) │壹.二.3.2.31.1 │式 │40,779 │1 │40,779 │40,779 │1 │40,779 │ ││ │新增管路吊架及固定│ │ │ │ │ │ │ │ ││ │費用 │ │ │ │ │ │ │ │ │├────┼─────────┼──┼────┼───┼────┼────┼──┼────┤ ││(89) │壹.二.3.2.32.1 │式 │11,387 │1 │11,387 │11,387 │1 │11,387 │ ││ │新增五金另件費用 │ │ │ │ │ │ │ │ │├────┼─────────┼──┼────┼───┼────┼────┼──┼────┤ ││(90) │壹.二.3.2.33.1 │式 │2,000 │1 │2,000 │2,000 │1 │2,000 │ ││ │新增運什費費用 │ │ │ │ │ │ │ │ │├────┼─────────┼──┼────┼───┼────┼────┼──┼────┤ ││(91) │壹.二.3.2.34.1 │式 │271,856 │1 │271,856 │271,488 │1 │271,488 │ ││ │新增工資費用 │ │ │ │ │ │ │ │ │├────┼─────────┼──┼────┼───┼────┼────┼──┼────┼───────────┤│ │壹.二.4 │ │ │ │ │ │ │ │ ││ │消防設備 │ │ │ │ │ │ │ │ │├────┼─────────┼──┼────┼───┼────┼────┼──┼────┼───────────┤│(92) │壹.二.4.1.21 │式 │377 │1 │377 │ │ │ │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 │新增雜項五金及消耗│ │ │ │ │ │ │ │ ││ │品 │ │ │ │ │ │ │ │ │├────┼─────────┼──┼────┼───┼────┼────┼──┼────┼───────────┤│(93) │壹.二.4.1.22 │式 │377 │1 │377 │ │ │ │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 │新增什費費 │ │ │ │ │ │ │ │ │├────┼─────────┼──┼────┼───┼────┼────┼──┼────┼───────────┤│(94) │壹.二.4.1.23 │式 │2,009 │1 │2,009 │ │ │ │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 │新增工資 │ │ │ │ │ │ │ │ │├────┼─────────┼──┼────┼───┼────┼────┼──┼────┼───────────┤│ │壹.二.4.2 │ │ │ │ │ │ │ │ ││ │火災警報設備工程 │ │ │ │ │ │ │ │ │├────┼─────────┼──┼────┼───┼────┼────┼──┼────┼───────────┤│(95) │壹.二.4.2.7.1 │式 │811 │1 │811 │810 │1 │810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新增配管另件 │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96) │壹.二.4.2.10.1 │式 │244 │1 │244 │244 │1 │244 │ ││ │新增配管另件 │ │ │ │ │ │ │ │ ││ │ │ │ │ │ │ │ │ │ │├────┼─────────┼──┼────┼───┼────┼────┼──┼────┤ ││(97) │壹.二.4.2.11.1 │式 │1,000 │1 │1,000 │1,000 │1 │1,000 │ ││ │新增管線及設備預留│ │ │ │ │ │ │ │ ││ │套管及鑿修費 │ │ │ │ │ │ │ │ │├────┼─────────┼──┼────┼───┼────┼────┼──┼────┤ ││(98) │壹.二.4.2.12.1 │式 │500 │1 │500 │450 │1 │450 │ ││ │新增系統調整及測試│ │ │ │ │ │ │ │ ││ │費 │ │ │ │ │ │ │ │ │├────┼─────────┼──┼────┼───┼────┼────┼──┼────┤ ││(99) │壹.二.4.2.13 │式 │500 │1 │500 │510 │1 │510 │ ││ │新增雜項五金及消耗│ │ │ │ │ │ │ │ ││ │品 │ │ │ │ │ │ │ │ │├────┼─────────┼──┼────┼───┼────┼────┼──┼────┤ ││(100) │壹.二.4.2.14 │式 │500 │1 │500 │500 │1 │500 │ ││ │新增運什費 │ │ │ │ │ │ │ │ │├────┼─────────┼──┼────┼───┼────┼────┼──┼────┤ ││(101) │壹.二.4.2.15 │式 │6,748 │1 │6,748 │6,750 │1 │6,750 │ ││ │新增工資 │ │ │ │ │ │ │ │ │├────┼─────────┼──┼────┼───┼────┼────┼──┼────┼───────────┤│ │壹.二.4.3 │ │ │ │ │ │ │ │ ││ │標示/避難設備工程 │ │ │ │ │ │ │ │ │├────┼─────────┼──┼────┼───┼────┼────┼──┼────┼───────────┤│(102) │壹.二.4.3.8.1 │式 │85 │1 │85 │ │ │ │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 │新增配管另件 │ │ │ │ │ │ │ │ │├────┼─────────┼──┼────┼───┼────┼────┼──┼────┼───────────┤│(103) │壹.二.4.3.10.1 │式 │200 │1 │200 │ │ │ │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 │新增配管另件 │ │ │ │ │ │ │ │ │├────┼─────────┼──┼────┼───┼────┼────┼──┼────┼───────────┤│(104) │壹.二.4.3.11.1 │式 │500 │1 │500 │ │ │ │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 │新增管線及設備預留│ │ │ │ │ │ │ │ ││ │套管及鑿修費 │ │ │ │ │ │ │ │ │├────┼─────────┼──┼────┼───┼────┼────┼──┼────┼───────────┤│(105) │壹.二.4.3.12.1 │式 │500 │1 │500 │ │ │ │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 │新增系統調整及測試│ │ │ │ │ │ │ │ ││ │費 │ │ │ │ │ │ │ │ │├────┼─────────┼──┼────┼───┼────┼────┼──┼────┼───────────┤│(106) │壹.二.4.3.13.1 │式 │200 │1 │200 │ │ │ │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 │新增雜項五金及消耗│ │ │ │ │ │ │ │ ││ │品 │ │ │ │ │ │ │ │ │├────┼─────────┼──┼────┼───┼────┼────┼──┼────┼───────────┤│(107) │壹.二.4.3.14.1 │式 │500 │1 │500 │ │ │ │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 │新增運什費 │ │ │ │ │ │ │ │ │├────┼─────────┼──┼────┼───┼────┼────┼──┼────┼───────────┤│(108) │壹.二.4.2.15.1 │式 │2,000 │1 │2,000 │ │ │ │本項並無增減不計價 ││ │新增工資 │ │ │ │ │ │ │ │ │├────┼─────────┼──┼────┼───┼────┼────┼──┼────┼───────────┤│ │壹.二.4.7 │ │ │ │ │ │ │ │ ││ │6 南北向配合結構體│ │ │ │ │ │ │ │ ││ │地下一樓預留出線口│ │ │ │ │ │ │ │ │├────┼─────────┼──┼────┼───┼────┼────┼──┼────┼───────────┤│(109) │壹.二.4.7.6.1 │處 │750 │1 │750 │750 │1 │750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增設璧式電信插座出│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線口 │ │ │ │ │ │ │ │ │├────┼─────────┼──┼────┼───┼────┼────┼──┼────┤ ││(110) │壹.二.4.7.6.2 │處 │750 │1 │750 │750 │1 │750 │ ││ │增設璧式電信插座出│ │ │ │ │ │ │ │ ││ │線口 │ │ │ │ │ │ │ │ │├────┼─────────┼──┼────┼───┼────┼────┼──┼────┤ ││(111) │壹.二.4.7.6.3 │處 │750 │1 │750 │750 │1 │750 │ ││ │增設璧式電信插座出│ │ │ │ │ │ │ │ ││ │線口 │ │ │ │ │ │ │ │ │├────┼─────────┼──┼────┼───┼────┼────┼──┼────┤ ││(112) │壹.二.4.7.6.4 │處 │750 │9 │6,750 │750 │9 │6,750 │ ││ │增設璧式電信插座出│ │ │ │ │ │ │ │ ││ │線口 │ │ │ │ │ │ │ │ │├────┼─────────┼──┼────┼───┼────┼────┼──┼────┤ ││(113) │壹.二.4.7.7.1 │處 │720 │19 │13,680 │720 │19 │13,680 │ ││ │教室增設地板電源插│ │ │ │ │ │ │ │ ││ │座出線口(不含預埋│ │ │ │ │ │ │ │ ││ │盒) │ │ │ │ │ │ │ │ │├────┼─────────┼──┼────┼───┼────┼────┼──┼────┤ ││(114) │壹.二.4.7.7.2 │處 │750 │3 │2,250 │750 │3 │2,250 │ ││ │教室增設璧式電源插│ │ │ │ │ │ │ │ ││ │座出線口 │ │ │ │ │ │ │ │ │├────┼─────────┼──┼────┼───┼────┼────┼──┼────┤ ││(115) │壹.二.4.7.7.3 │處 │720 │19 │13,680 │720 │19 │13,680 │ ││ │教室增設地板電信插│ │ │ │ │ │ │ │ ││ │座作出線口(不含預│ │ │ │ │ │ │ │ ││ │埋盒) │ │ │ │ │ │ │ │ │├────┼─────────┼──┼────┼───┼────┼────┼──┼────┤ ││(116) │壹.二.4.7.7.4 │處 │750 │2 │1,500 │750 │2 │1,500 │ ││ │教室增設璧式電信插│ │ │ │ │ │ │ │ ││ │座出線口 │ │ │ │ │ │ │ │ │├────┼─────────┼──┼────┼───┼────┼────┼──┼────┤ ││(117) │壹.二.4.7.7.5 │處 │720 │19 │13,680 │720 │19 │13,680 │ ││ │教室增設地板網路插│ │ │ │ │ │ │ │ ││ │座作出線口(不含預│ │ │ │ │ │ │ │ ││ │埋盒) │ │ │ │ │ │ │ │ │├────┼─────────┼──┼────┼───┼────┼────┼──┼────┤ ││(118) │壹.二.4.7.7.6 │處 │750 │3 │2,250 │750 │3 │2,250 │ ││ │教室增設璧式網路插│ │ │ │ │ │ │ │ ││ │座出線口 │ │ │ │ │ │ │ │ │├────┼─────────┼──┼────┼───┼────┼────┼──┼────┼───────────┤│ │壹.二.4.7.8 │ │ │ │ │ │ │ │ ││ │東西向配合結構體一│ │ │ │ │ │ │ │ ││ │樓教室預留出線口 │ │ │ │ │ │ │ │ │├────┼─────────┼──┼────┼───┼────┼────┼──┼────┼───────────┤│(119) │壹.二.4.7.8.1 │處 │720 │44 │31,680 │720 │44 │31,680 │新增位置詳附件十二;單││ │教室增設地板電源插│ │ │ │ │ │ │ │價詳附件十三 ││ │座出線口(不含預埋│ │ │ │ │ │ │ │ ││ │盒) │ │ │ │ │ │ │ │ │├────┼─────────┼──┼────┼───┼────┼────┼──┼────┤ ││(120) │壹.二.4.7.8.2 │處 │720 │44 │31,680 │720 │44 │31,680 │ ││ │教室增設地板電信插│ │ │ │ │ │ │ │ ││ │座出線口(不含預埋│ │ │ │ │ │ │ │ ││ │盒) │ │ │ │ │ │ │ │ │├────┼─────────┼──┼────┼───┼────┼────┼──┼────┤ ││(121) │壹.二.4.7.8.3 │處 │720 │44 │31,680 │720 │44 │31,680 │ ││ │教室增設地板網路插│ │ │ │ │ │ │ │ ││ │座作出線口(不含預│ │ │ │ │ │ │ │ ││ │埋盒) │ │ │ │ │ │ │ │ │├────┼─────────┼──┼────┼───┼────┼────┼──┼────┤ ││(122) │壹.二.4.7.9 │處 │750 │10 │7,500 │750 │10 │7,500 │ ││ │東西向配合結構一樓│ │ │ │ │ │ │ │ ││ │教室增設預留電視用│ │ │ │ │ │ │ │ ││ │電源出線口 │ │ │ │ │ │ │ │ │├────┼─────────┼──┼────┼───┼────┼────┼──┼────┤ ││(123) │壹.二.4.7.10 │處 │750 │2 │1,500 │750 │2 │1,500 │ ││ │東西向配合結構一樓│ │ │ │ │ │ │ │ ││ │教室增設預留冷氣電│ │ │ │ │ │ │ │ ││ │源出線口 │ │ │ │ │ │ │ │ │├────┼─────────┼──┼────┼───┼────┼────┼──┼────┤ ││(124) │壹.二.4.7.11 │處 │750 │4 │3,000 │750 │4 │3,000 │ ││ │東西向配合結構一樓│ │ │ │ │ │ │ │ ││ │教室電視出線口移位│ │ │ │ │ │ │ │ ││ │ │ │ │ │ │ │ │ │ │├────┼─────────┼──┼────┼───┼────┼────┼──┼────┼───────────┤│ │壹.二.4.7.12 │ │ │ │ │ │ │ │ ││ │電信增設地板插座 │ │ │ │ │ │ │ │ ││ │RC打鑿預埋盒安裝 │ │ │ │ │ │ │ │ ││ │(63只) │ │ │ │ │ │ │ │ │├────┼─────────┼──┼────┼───┼────┼────┼──┼────┼───────────┤│(125) │壹.二.4.7.12.1 │式 │4,000 │1 │4,000 │4,000 │1 │4,000 │1.結構體完成後,變更追││ │另料及五金. 工具. │ │ │ │ │ │ │ │ 加地板插座 ││ │消耗 │ │ │ │ │ │ │ │2.共更新63處每處63.5元│├────┼─────────┼──┼────┼───┼────┼────┼──┼────┼───────────┤│(126) │壹.二.4.7.12.2 │式 │31,500 │1 │31,500 │31,500 │1 │31,500 │1.結構體完成後,變更追││ │打鑿工資 │ │ │ │ │ │ │ │ 加地板插座 ││ │ │ │ │ │ │ │ │ │2.共更新63處每處500 元│├────┼─────────┼──┼────┼───┼────┼────┼──┼────┼───────────┤│(127) │壹.二.4.7.12.3 │式 │15,000 │1 │15,000 │15,000 │1 │15,000 │1.結構體完成後,變更追││ │設備安裝工資 │ │ │ │ │ │ │ │ 加地板插座 ││ │ │ │ │ │ │ │ │ │2.共更新63處每處238元 │├────┼─────────┼──┼────┼───┼────┼────┼──┼────┼───────────┤│ │壹.二.4.7.13 │ │ │ │ │ │ │ │ ││ │資訊增設地板插座RC│ │ │ │ │ │ │ │ ││ │打鑿預埋盒安裝(63│ │ │ │ │ │ │ │ ││ │只) │ │ │ │ │ │ │ │ │├────┼─────────┼──┼────┼───┼────┼────┼──┼────┼───────────┤│(128) │壹.二.4.7.13.1 │式 │4,000 │1 │4,000 │4,000 │1 │4,000 │1.結構體完成後,變更追││ │另料及五金.工具. │ │ │ │ │ │ │ │ 加地板插座 ││ │消耗 │ │ │ │ │ │ │ │2.共更新63處每處63.5元│├────┼─────────┼──┼────┼───┼────┼────┼──┼────┼───────────┤│(129) │壹.二.4.7.13.2 │式 │31,500 │1 │31,500 │31,500 │1 │31,500 │1.結構體完成後,變更追││ │打鑿工資 │ │ │ │ │ │ │ │ 加地板插座 ││ │ │ │ │ │ │ │ │ │2.共更新63處每處500 元│├────┼─────────┼──┼────┼───┼────┼────┼──┼────┼───────────┤│(130) │壹.二.4.7.13.3 │式 │15,000 │1 │15,000 │15,000 │1 │15,000 │1.結構體完成後,變更追││ │設備安裝工資 │ │ │ │ │ │ │ │ 加地板插座 ││ │ │ │ │ │ │ │ │ │2.共更新63處每處238元 │├────┼─────────┼──┼────┼───┼────┼────┼──┼────┼───────────┤│ │壹.二.4.7.14 │ │ │ │ │ │ │ │ ││ │電源增設地板插座RC│ │ │ │ │ │ │ │ ││ │打鑿預埋盒安裝(63│ │ │ │ │ │ │ │ ││ │只) │ │ │ │ │ │ │ │ │├────┼─────────┼──┼────┼───┼────┼────┼──┼────┼───────────┤│(131) │壹.二.4.7.14.1 │式 │4,000 │1 │4,000 │4,000 │1 │4,000 │1.結構體完成後,變更追││ │另料及五金.工具. │ │ │ │ │ │ │ │ 加地板插座 ││ │消耗 │ │ │ │ │ │ │ │2.共更新63處每處63.5元│├────┼─────────┼──┼────┼───┼────┼────┼──┼────┼───────────┤│(132) │壹.二.4.7.14.2 │式 │31,500 │1 │31,500 │31,500 │1 │31,500 │1.結構體完成後,變更追││ │打鑿工資 │ │ │ │ │ │ │ │ 加地板插座 ││ │ │ │ │ │ │ │ │ │2.共更新63處每處500 元│├────┼─────────┼──┼────┼───┼────┼────┼──┼────┼───────────┤│(133) │壹.二.4.7.14.3 │式 │15,000 │1 │15,000 │15,000 │1 │15,000 │1.結構體完成後,變更追││ │設備安裝工資 │ │ │ │ │ │ │ │ 加地板插座 ││ │ │ │ │ │ │ │ │ │2.共更新63處每處238元 │├────┴─────────┴──┼────┴───┴────┼────┴──┴────┼───────────┤│ 合計 │1,084,580 │1,063,514 │ ││ │ │ │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