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3號原 告 凱傑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生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王靖夫律師被 告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源逸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8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業據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11頁及第112頁),經核該案係本件原告針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103年度建字第5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年6月27日以105年度建上字第18號為判決,兩造復各自提起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