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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3號原 告 凱傑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生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靖夫律師被 告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源逸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18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8月22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