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13號上 訴 人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吳源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傑石材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13 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26,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