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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1號上 訴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2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