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號上 訴 人 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明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中興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逾期罰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