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3號上 訴 人 張正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佳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63號給付追加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