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5號上訴人 籃清泉即邑達企業行被上訴人 李慧怡即怡成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2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