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上 訴 人 佳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信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償還修補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78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