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18號抗 告 人 寬珍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冠霖人相 對 人 江福元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6年度司票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所執系爭如附表所示之2張本票,發票人僅為抗告人陳冠霖一人,發票人欄無抗告人寬珍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寬珍公司)之印信,原裁定誤認抗告人寬珍公司為共同發票人,命抗告人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2張本票票款,違反票據法第5條之規定。㈡系爭如附表編號1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5年12月20日,到期日為105年2月16日;系爭如附表編號2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5年12月20日,到期日為105年2月28日,均有到期日誤填於發票日前之情形。然原裁定竟將到期日分別認定為106年2月16日及106年2月28日,要無足採。㈢系爭2張本票雖均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但未經相對人提示予抗告人陳冠霖,追索權要件有所欠缺,不得向鈞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㈣若將系爭如附表所示之2張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之票據,或以其發票日為到期日者,則因相對人未依法提示,仍屬未屆期,其本票利息即無從起算;況縱認系爭如附表所示之2張本票發票日即為到期日,相對人亦未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提示,不得對抗告人主張票據權利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相對人之聲請駁回。㈢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至於當事人間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要非非訟裁定法院所得審酌,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均可資參照。本件抗告人雖主張:㈠系爭如附表所示之2張本票,發票人僅為抗告人陳冠霖,原裁定誤認抗告人寬珍公司為共同發票人,違反票據法第5條之規定;㈡系爭如附表所示之2張本票均有到期日誤填於發票日前之情形,原裁定竟將到期日分別認定為106年2月16日及106年2月28日,要無足採等語。然衡酌抗告人所提出之上揭抗辯,涉及相對人之票據權利是否全部存在,發票人得否拒絕部分給付等實體上之抗辯,自未能於非訟程序中加以審酌,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應另行提起訴訟謀求救濟,殊無於本件非訟程序爭執之餘地。從而,抗告人此部分主張,顯無理由。
三、次按本票既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苟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即應由其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等簽立之系爭如附表所示之2張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如附表所示之2張本票為證,原裁定審酌系爭本票形式上要件符合規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至抗告意旨認為:㈢系爭如附表所示之2張本票均未據相對人為付款提示;㈣因相對人未為付款提示,以致於利息亦無從起算等語。然查系爭如附表所示之2張本票均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即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若抗告人如主張相對人未提示,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抗告人負舉證責任。惟抗告人就相對人未提示乙節並未舉證證明,抗告人執此抗辯,即不可採。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另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應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華鵲云附表:
┌──┬───────┬───────┬──────┬─────┐│編號│發票日 │票額(新臺幣)│到期日 │票據號碼 │├──┼───────┼───────┼──────┼─────┤│ 1 │105年12月20日 │360,000元 │106年2月16日│WG0000000 │├──┼───────┼───────┼──────┼─────┤│ 2 │105年12月20日 │360,000元 │106年2月28日│W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