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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抗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1號抗 告 人 林秋燕上列抗告人聲報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對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不准予備查之處分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非訟事件法第54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因聲報世界遊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公司)清算完結事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2月13日以中院麟非拾參105司司288字第1060016739號函覆不准予備查(下稱原處分),即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之非訟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有同一效力。復按聲請人或權利受侵害者,對於司法事務官就受移轉事件所為之處分,得依各該事件適用原由法院所為之救濟程序,聲明不服;前項救濟程序應為裁定者,由地方法院行之,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

是抗告人對於原處分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之救濟程序應為裁定,由地方法院即本院行之,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世界公司已於法定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及帳冊保管人就任事宜,且截至目前並無欠稅之情事。另世界公司縱尚有欠稅,於法院核發清算完結之處分,亦不妨礙相關稅捐之稽徵。故法院不予清算完結之備查,自有未洽,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又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此為公司法第84條第1項及第90條所明定。經查,世界公司尚有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06年2月7日中區國稅民權營所字第1060600942號函在卷可憑。雖抗告人提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11月18日核發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證明世界公司截至105年11月17日止,並無積欠稅款之情事。然上開查復表僅記載截至105年11月17日之紀錄,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於106年2月7日回復本院時,仍敘明該公司尚有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尚未核定,則世界公司是否積欠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確實未明,即未能確認是否清償債務完畢,參照上開說明,本件清算程序難謂已經完結,故原處分不准予備查,自屬有據。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由抗告人負擔。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法 官 高英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1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