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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株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國松間確認著作財產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日期:2018-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