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9號上 訴 人 洪仕雄被上訴人 陳孟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商標專用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71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則依法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智財法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