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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55號聲 請 人 陳瑞祥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廣達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捐助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廣達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之會議紀錄、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備查相對人捐助章程修訂案之函文等件,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條文之規定,乃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為變更,並於民國106年6月20日召開106年第2次(第5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廣達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06年第2次(第5屆第12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附卷可稽;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足憑;又相對人捐助章程中如附表所示經修正後之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在案,亦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6年9月21日中市社助字第1060097699號函在卷可參,是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附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條 項│內 容│條 項│內 容│├────┼─────────────┼────┼─────────────┤│第 六 條│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第 六 條│本會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 │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 │性收入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 │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支出,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前條用於社會福利目的事業之│ │前條用於社會福利目的事業之││ │支出之百分之六十。 │ │支出之百分之六十。 │├────┼─────────────┼────┼─────────────┤│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 │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二│ │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二││ │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 │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 │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 │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 │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 │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 │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 │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 │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 │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第十四條│常務董事會會議如董事長認為│第十四條│本會常務董事會會議每二個月││ │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 │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 │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 │ │ │須迴避時,由常務董事互選一││ │ │ │人為主席。 │└────┴─────────────┴────┴─────────────┘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裁判日期: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