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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3號聲 請 人 李嘉文相 對 人 德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祐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民國(下同)106年訴字第1417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所有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106年6月22日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第90之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文規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17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106年6月22日法庭錄音光碟,並未具體指陳上開庭期之言詞辯論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或敘明有何取得錄音光碟合理正當性之具體事由,或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參以法庭活動內容均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為主,聲請人如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聲請閱卷即可完足需求,核無聲請法院直接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故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上揭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必要性顯有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