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株楠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國松間確認著作財產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智字第2 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於民國106 年
8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段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徐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聖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立傑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