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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8號聲 請 人 曹浚宏

王雅慧何佳儒孫淑娥廖英龍陳登良盧金峯簡怡青陳清吉梁 八黃楷倫陳芳玉林卓碧燕江兆蓮陳泓志巫原亨謝知山陳耀福劉昭明陳吳梅白葉寶碟王瑞柏王清根江榮欽蔡茂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相 對 人 羅永增

林國川洪瑞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9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六年度訴字第八九0號當選無效事件之民國一0六年七月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規定至明。又司法院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6年度訴字第890號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6 日審訊時,原告林國川、羅永增所述與筆錄記載不同,為此聲請交付前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被告,因主張筆錄記載有誤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請注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日期: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