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內補繳。另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是聲請人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補正其得為本件適格聲請人之證明資料。逾期不繳納聲請費及補正上開資料,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