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OOO 住○○市○○區○○○○街000號19之2法定代理人 OOO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