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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衛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衛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