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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3號原 告 詠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鑛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裁判日期:201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