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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 告 簡澄釧

簡永松簡童叔被 告 多利寶寢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景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確認被告106年7月12日召開106年度股東常會討論及通過第2案「承認監察人105年度決算表冊」之議決無效,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起訴狀附表1所示被告公司文件供原告或其委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或查閱方式抄錄,經核原告先位聲明第1、2項之訴,並無交易價額,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前開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標的價額各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各應以165 萬元定之,依此核定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原告備位聲明撤銷被告106年7月12日召開106年度股東常會討論及通過第2 案「承認監察人105年度決算表冊」之議決,與先位聲明第1 項之訴有選擇關係,不另計標的價額。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日期:2017-08-15